日前,四川抉择第三方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绵阳市涪城区海珂三千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要求法院判决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原告在海珂三千城小区完成的物业更迭指导、协助工作,所创造的价值或者挽回的损失做出认定。
四川抉择第三方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白某富在庭审中表示,2022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更迭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继续指导、协助甲方完成截至2022年10月28日止还未完成的海珂三千城前期物业更迭交接手续。被告负责向原告介绍已经完成交接手续的情况,并向原告提供相关资料,让原告掌握前期交接情况。被告负责在原告指导、协助下,安排人员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档案交接(含建设工程档案和业主档案和物业管理档案)。
原告负责调查研究已经完成交接手续存在的问题指导被告查缺补漏。原告负责调查研究发现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未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执行过程中、物业更迭交接的问题,并指导、协助被告追究前期物业公司、建设单位的责任。本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即支付原告基础服务费用两千元整。原告创造价值伍万元或者挽回损失伍万元的,被告给予原告贰万元风险服务费用。被告指定副主任张会配合原告工作并代表被告对原告创造的价值或者挽回的损失做出认定。
白某富称,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指派员工进行现场检查、指导被告安排的人员进行前期物业档案交接,并将档案交接业主档案等未交接的问题,以及通过研究已经收到的物业档案发现的部分物业公司损害被告合法权益的问题、解决办法编写成《海珂三千城小区物业更迭工作指导意见》通过微信工作交流群和邮寄两种方式提交被告审查。但是被告指派的负责本合同执行的副主任张会拒绝接收原告邮寄的《海珂三千城小区物业更迭工作指导意见》;拒不配合原告的员工的工作并代表被告对原告创造的价值或者挽回的损失做出认定;拒不向原告介绍已经完成交接手续情况,并向原告提供相关资料;拒不审查《海珂三千城小区物业更迭交接工作指导意见》。
诉讼中,涪城区人民法院向原告释明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要求原告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但原告四川抉择第三方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涪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原告四川抉择第三方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