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在借条上写错名字,就不用还款?男子借朋友10万,故意写错名字

Miss鹭 2024-06-27 11:29:07

在山东,一场村民之间的借款纠纷案犹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激起了层层波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原告张某坚决声称,被告范某从他那里借走了高达 97000 元的款项。然而,那张作为关键证据的借条,却布满了令人心生疑窦的细节。借款人的姓名竟是范某的小名,而出借人的名字也仅是一个近音字,这无疑为案件的真相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为了确认借条的真伪,专业的鉴定机构介入了此案。鉴定人员通过对借条上的笔迹、书写习惯、纸张材质以及墨水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和比对。经过一系列严谨的科学鉴定流程,最终得出结论,该借条不存在伪造的迹象,其书写痕迹和相关特征均符合正常的书写规律。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借款纠纷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同时,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庭审现场,气氛凝重而紧张。范某言辞激烈地辩称,对于这所谓的借款,自己完全一无所知。他声嘶力竭地强调,这借条纯粹是应张某的要求故意写错名字和金额的“假借条”,自己压根就没有收到过一分一毫的借款。如此各执一词的局面,让这场借款纠纷陷入了扑朔迷离的困境。 让我们仔细审视这张备受争议的借条,上面清晰地载明:“今借:张 X(张某名字近音字)现金:97000 元 大写:玖万柒仟元整 借款人:范 X(范某小名) 经手人:2020 年 5 月 1 号”。这般模糊不清的署名,似乎在预示着案件的复杂性。

此外,双方的通话录音也成为了案件的重要线索。张某说:“你头年还能把 97000 块钱给我转上来吧。”范某回应:“我看看年前我能否先给你点,我有就给你了。”然而,范某在庭审中却辩称,这笔钱是其父亲所用,自己对借款之事毫不知情。他声称自己是在父亲生病回家后,应张某要求写下借条,故意写错名字和相关信息,出具了这张所谓的“假借条”,并且坚称自己从未实际收到借款,因此不应承担还款的责任。

然而,法律的天平是公正的。法院经过严谨细致的审理后认为,范某为了逃避还款责任,在出具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范某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知晓出具借条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更为关键的是,在出具借条之后,如果他真的未收到相应款项,那么按照常理,他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催促给付或将借条收回。但令人惊讶的是,在借条出具后的漫长时间里,范某从未向张某提出上述请求。这种不作为,无疑应当让他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于借条的签名形式虽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是只要签名能够切实反映个人的行为特征、能够有效地识别行为人的身份,就应当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而且,张某提供的双方的谈话录音清晰地显示,范某并未对借款事实提出任何异议。综合种种证据和考量,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着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最终,一审判决下达,范某被要求偿还张某借款本金 97000 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然而,范某对这一判决表示不服,毅然提起上诉。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慎权衡,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了范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不仅仅是关于金钱的纷争,更是对诚信原则的一次严峻考验,也是对法律权威的坚定捍卫。它警示着每一个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诚实守信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任何试图逃避责任、违背诚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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