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干部与村后备干部开房?男方是不是强奸,女方是不是敲诈?

雨秋闲聊 2024-08-23 15:51:10

浙江女干部与村后备干部开房?男方是不是强奸,女方是不是敲诈?

文/叶雨秋

杭州某村的后备干部孙某其实人长得还算帅,刚结婚的他还有一个漂亮的妻子,因为经常上街道办事,认识了街道办的女干部俞某。俞某不但年轻漂亮,而且还特别时尚,看的孙某心里痒痒的,寻思怎么能一亲芳泽。

真是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不管怎样,孙某想到了接近美女俞某的办法。

他在微信和俞某聊天时,说要给单身的俞某介绍对象,说对方是一个富二代,家里老有钱了啥的。俞某听了很心动,就加了他推送的微信。其实那微信是孙某的小号。

然后,孙某用小号和俞某聊了几个月,应该是聊的比较深入了,孙某就约俞某去酒店开房,但他怕事情败露,就约定双方带着头套见面。

邪乎是,俞某答应了,两人就在酒店带着头套发生了关系。

但当摘下头套时,俞某认出了原来是熟人孙某,俞某不干了,要孙某赔偿自己20万,孙某也不得不给女方写下了借条。不过,最后俞某还是报警了。俞某已经被警方拘留,而女方正常上班。

这俩人,一个是街道的女干部,另一个则是村里的后备干部,年轻有为,还都是微信上的好友。你说这网络世界吧,真是既让人亲近又让人疏远,亲近到能轻易约见陌生人,疏远到连对方真面目都不知就敢“坦诚相见”。

说实在的,这事儿让我感慨良多。体制内的人,本该是社会的楷模,却也能闹出这样的笑话。或许,在快节奏的生活和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人们更容易迷失自我,忘记了现实生活中的界限和责任。但无论如何,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在涉及情感和道德的问题上,更不能儿戏。

至于男方是不是强奸,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刑法中强奸罪是怎么规定的呢?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关键的核心点就是违背妇女真实的性自主意识,利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让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就此案来说,该男子采用欺骗手段,虚构身份,见面时带着头套让女子误以为他是富商,是其他人而与他发生了性关系,当发现男子真实身份后,立刻表示了拒绝,当然,具体细节咱们不掌握,从网传的信息片段中,基本可以判断该男子违背了女方的意志,为什么?因为该女子明显不愿意跟男子发生性关系,如果该男子以真实身份和真实面目,该女子是拒绝的,从这一点看,符合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让女子不知反抗,并与该女子发生关系,也就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当然,由于我们不掌握细节,不知道具体两人是怎么聊的,事前,事中,事后具体发生了什么,一切还得以警方的调查为准。

其次,女方的行为够不够成敲诈勒索罪,就现有网上流传的事实看,男方构成强奸无疑,在男方以欺骗的手段同女子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在愤怒中要求男方给予二十万的补偿也在情理之中,因为女方受到了伤害,在盛怒之下做出什么行为,说出什么话都是应激反应,也是现实中常见的场景,比如要二十万,男方在慌乱中写了个二十万的借条也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恰恰证明了该男子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女方是不同意的,违背了女子的意志。

当然,判定是不是敲诈勒索还要看后续的行为,在本案中,女子随后就报了警,告该男子强奸,那么其在事件中让该男子写补偿二十万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因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当然,这个事情以强奸罪构成为前置条件,如果警方调查认定男女双方发生关系是你情我愿的通奸,而女方事后反悔怕事情败露而威胁男方索要二十万的财物,那就要看具体情节了,现实中也有很多通奸事后反悔要求补偿的,如果数额巨大,也有被定为敲诈勒索的,比如某教授玩弄某女星,给了分手费后告女星敲诈勒索的,不是把女星弄进去了吗,都说教授会算计,白睡了女星几年,要回了房子金钱,还把女星送进监狱,这也太不地道了吧,但这就是现实。

就此案来说,男子已被刑拘,女子正常上班,大概率强奸罪是成立的,既然强奸罪成立,敲诈勒索就没有法律支撑,该男子也算罪有应得。

当然,也提醒职场女性,不要爱慕虚荣,不要需求刺激,不要相信网络,谁知道对方是一个人还是一头禽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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