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补偿协议拿到补偿款就能任性强拆?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普法小哥哥 2024-09-25 06:01:00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在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原则,绝对禁止非法强拆。但若被拆迁人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征收补偿也已实际全部履行到位的情况下,此时征收方再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合法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一起聊一聊近期承办的这样一例胜诉案件。

案件事实

郑先生是湖北省某区某乡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地上的房屋以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均办理了相关建房手续。2020年8月6日区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孙先生家的土地和房屋在征收范围内。8月18日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年3月4日乡政府、村委会和郑先生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3月17日乡政府把征收款足额兑付到郑先生银行账户,但对于水塔及建设道路等项目费用并未在拆迁协议中约定也未予补偿,双方一直协商未果,所以郑先生未搬离房屋。谁知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2023年8月29日乡政府、村委会向郑先生作出了《搬离催告书》,10月29日涉案房屋被全部强拆。郑先生非常气愤,光天化日之下竟然还有如此恶行,于是马上联系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孟祺洪律师。

京康律师风采

孟律师根据当事人对案件的论述和证据材料,梳理了案件脉络,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当事人频频点头,声称“要是早点找到你们就好了”,于是放心地把案件交给了京康律所史西宁律师团队的孟祺洪律师办理。孟律师介入后对案件进行了抽丝剥茧地研究,不放过任何一条线索,拿出了破釜沉舟的决心力争把案子做到最好!

法庭上孟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针对主要焦点问题即认定强拆主体和强拆行为合法性上,孟律师结合证据三性进行了释法析理的论证。从关键的《拆迁协议》入手,否定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而否定了村委会是强拆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无权作为征收机构委托拆迁公司,就本案而言应当是乡政府委托村委会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乡政府应为适格主体。而且对方在强拆之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原告已就案涉房屋的补偿项目达成一致,补偿协议有漏项部分,同时在强拆前未尽到告知义务,属于违法强拆。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查认定,本次强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因为无法辨明谁具体实施了强拆拆除行为,通常采取推定行为主体的方式。从拆除的时间、目的、背景来看,应推定乡政府系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针对强拆行为性质认定,虽然双方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在其未主动腾空交出房屋,其旧房内财产未得到妥善安置处置的情况下,依然与强拆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乡政府不享有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权。

确认被告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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