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2024典型案例—积分卡诈骗案

笑谈人间事 2024-10-28 22:42:36
【案情】张三开了一个销售日用品的便利店,从广州某商家进货,由于进货量大,便办了一张商家的积分卡。有一次该商家搞活动,经销商可以用卡内积分换购商品,张三便用积分换了一些商品。换完后的一个月,A发现卡里的积分不但没有扣减反而大幅增加了(经查,是商家的积分系统出现了故障)。于是,张三又换购了一些商品。同样A发现积分又增加了。张三如此循环操作兑换,共获得价值 40 余万元的商品。 【问题】本案该如何定性? 【分析】 1.应该讨论的3个问题 首先是积分是怎么来的? 其次是对积分增多是否构成犯罪? 最后是用积分换购商品是什么性质? 2.张三对 积分增加不构成犯罪 积分无故增多是商家积分系统发生故障所致,而不是张三通过实施盗窃或者骗取,对增加积分本身不成立犯罪。 3.张三对积分不构成侵占罪 如果 张三不利用积分去换购商品,商家就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即使存在财产损失的危险,这个危险也不能归属于张三的行为,如果要求 张三 主动核销积分或者退回积分,是不合适的。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张三根本不使用这些积分换购商品,既不能表明 客观上有侵占行为,也不能表明 主观上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能认定 A获得积分的行为本身构成犯罪。 4.张三 用积分换购商品,成立三角诈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公式为:A虚构事实、隐瞒真相;B引起被害人的错误认识;C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D 行为人据此获得财产;E 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三角诈骗:典型特点是受骗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人。行为人没有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诈骗行为,而是利用受骗人的不知情,使得被害人遭遇财产损失。此时要辨别受骗人是否对被害人的财产有处分权力(即诈骗罪的行为公式的第三步) 本案中,受骗人是商家的工作人员,受害人是商家。或许张三可能会辩解:自己换购商品后,商家又赠送了积分,所以就继续换购商品,并不知道是系统出现了漏洞。对此辩解,张明楷教授认为,不知道系统出现了漏洞,或许可以成为一种辩解,但这种辩解不可能被采信。一方面,不需要 张三 具体知道系统出现了何种漏洞,只要 知道自己不应当在换购商品后增加积分就可以了。另一方面,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与常识,不可能说行为人用积分换购商品后还能再获取积分。可以说,被害人本身有过错,但被害人的过错不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除非被害人的过错表现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才是无罪的理由。其他情形的被害人过错不能成为行为人无罪的理由,充其量可以成为从宽量刑的理由。 因此,张三构成诈骗罪,诈骗的对象并非是商家的积分,而是用积分兑换的商品。 ​ ​(案例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妙笔生花创作挑战#​#在头条看见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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