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与施工方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对等义务,开具工程款发票系施工方收取工程款时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以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无法成立。法院也不会支持。
但是,呵呵,凡事就怕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把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先开发票,然后甲方才付款,这种情况,开具发票是乙方先履行义务,甲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有权以乙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这一观点在最高院的判例中得到过印证。但2024年以来,最高院的观点似乎更倾向于支持承包人的付款请求,而将开具发票仍放在附随义务的地位,即要求发包人付款,但承包人也应在判决生效后开具发票。
此外,我们知道还有种情况,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有个特殊规定,就是发包人未经验收直接动用,则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验收通过。发包人在其后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无法得到法院认可。当然,这个话题,我们以后再专门来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