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辰杂说—深挖“叶县梨园强拆事件”的是非曲直

博喜就三七 2024-09-25 12:17:34

最近,一则河南叶县“大学生返乡创业果园遭强拆”的新闻引发关注。

根据9月18日“中国交通广播”及相关媒体的报道,事件的基本情况是:

2014年,当事人贾柯从河南城建学院毕业后,他称响应号召返乡创业,在老家河南省三门峡市叶县任店镇“承包”了30余亩土地种植“黄金梨”,并成立了平顶山梨花庄园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实施品牌经营。

贾柯的品牌“绿珍客”黄金梨曾于2018年通过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绿色食品认证,2020年成为河南省“知名农产品品牌”,他的果园成为当地有名的大学生创业基地。

但是,起始于2021年的一场高速公路工程拆迁事宜,给一帆风顺的创业之旅带来了一番波折。

叶鲁高速于2021年6月正式开工建设,这条高速公路需要占用贾柯“承包”的果园中大约7亩的土地。

但几年来,贾柯与叶县政府就征地补偿标准存在分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贾柯表示,叶县任店镇政府跟他谈的补偿标准,依据的是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按零星果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大约18万多。

而为何认定为零星果木,则是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件(平政〔2017〕33号)规定,贾柯承包的土地不属于林地,根据这条规定,即使种植大面积的梨树,也只能按照零星果树进行补偿。

贾柯对此存在异议。贾柯认为自己的果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完全可以认定为经济林。而依据其自己找的第三方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果园的价值为300多万。

18万和300万的差距,实在难以弥合。

但是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显示,就在2022年1月20日,平顶山梨花庄园有限公司的股权发生了变更,从贾柯认缴8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刘亚丽98%、马路路2%二人,共同认缴资本300万。

同时依据网上公开的新闻报道。2022年8月,平顶山市电子商务协会发起主办的“2022年农民丰收节系列活动”还在贾柯的梨花庄园举办了“电商直播带货、助力乡村振兴----第一届梨花庄园采摘节开园”活动。

活动是在平顶山市商务局、总工会、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召开的,平顶山晚报、平观新闻、叶县电视台、邮乐网、鹰城优选等媒体参与报道。平顶山市商务局副局长还在现场致辞,对采摘节开园表示祝贺。

2023年6月份,叶县任店镇人民政府给贾柯下发了《限期清理通知书》,要求他于2023年6月14日前,自行清理种植的梨树。通知明确,如逾期不清理,镇政府将予以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贾柯自行承担。

贾柯告诉记者,政府下达限期清理通知后,他把任店镇镇政府起诉到了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不到此次诉讼的文书)。2023年9月6日,任店镇人民政府又做出了撤回《限期清理通知书》的决定。

2024年4月2日,叶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胡炜哲带领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梨园进行了强拆,于是就出现了热搜上“强拆抓人”的那一幕。

贾柯认为叶县政府给他果园计算补偿的依据平政〔2017〕33号已经废止。

其依据是2024年7月河南省司法厅对梨花庄园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作出了正式答复。答复中明确:河南省林业局于2020年11月9日出台《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其中明确规定“四、原《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7〕2号)同时废止”,因此,平政〔2017〕33号文件中关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用途确定为林地的,其中果树类和林木类中属于经济林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7〕2号)”的规定随之失效。

如果单纯从强拆的视频来看,梨花庄园公司似乎就是一个完全的“受害者”,毕竟视频中几个人被人拉着手脚抬出现场,怎么看都像是在“欺负”人。

但是,随后由于相关纠纷问题的深入报道,网友们的意见也就发生了分歧。

有的网友支持贾柯,认为政府强拆违法,就是在“欺负”“明抢”回乡创业的“老实人”。

但有的网友却认为,贾柯是租的耕地建果园,拆迁补偿18万确实有点低,但300万要价实在离谱这又是一起“钉子户”试图借舆论力量“坐地起价”“倒打一耙”的事件。

既然有分歧,就有值得思考的地方。

我思故我在,有思必有得。

第一个问题,此事件的几个相关事实。

贾柯和梨花庄园公司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并非新闻报道和视频中展示的那么单一,相反是比较复杂的。

首先,一个返乡创业的大学生,几十亩梨园规模并不算多么突出,黄金梨品种在全国范围看也并没有多少特别,却能短短几年就得到省级相关部门的认证和奖励,这没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是不可能的。

其次,这个“强拆”发生在4月份,但是到了9月才发酵出来,虽然的确看得到贾柯和梨花庄园公司也在不断维权,但明显也没有过激举动,都在依法依规的进行,例如申请司法部门进行文件合法性审查。

再次,这个强拆视频的发布,也不是常见的“受害者”抢在第一时间发布,而是由媒体加工制作成报道节目发布。

这样说明至少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梨花庄园一方是有一定认识和接受的,否则在当前的形势下,任何人对于完全不合法不合理的“强拆”,绝对不会“忍”这么小半年的。

再次,在双方征迁纠纷已经出现后的2022年8月,平顶山商务局等部门还在梨园开展了大型活动,对企业进行扶持,这没有当地县乡政府的认可和支持,也是不可能的。

最后,这个“强拆”发生后,就在8月底不久前的抖音平台上,梨花庄园的账号还正常发布了广告宣传小视频,吸引顾客来采摘购买黄金梨。

这说明梨花庄园虽然被“强拆”了一部分,但并不是全部。

更加不像网上传播的那些视频中显示的印象,人都架走了,房子都被推倒,树木都被挖走,事实上,其正常的经营也没有被限制,企业更没有被打入“另类”。

这些事实,已经足以显示,在当事的双方,也就是梨花庄园公司和当地政府,都只是把这件事当成了一个可以商量的纠纷,而并没有当成“敌我矛盾”。

把矛盾“激化”的,是那些不深究事实,就乱带节奏,不负责任的媒体。

第二个问题,补偿标准的合理性问题。

18万和300万的补偿标准差额实在巨大,按照常理,也自然有个孰对孰错。

网上很多媒体炒作的,是根据省司法厅的合法性审查回复,就认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就已经失效了。

那么,这个文件的有效性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其实司法厅意见其实说的很清楚,

首先,是河南省林业局于2020年11月9日出台了《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文件,其中同时废止了原《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7〕2号)文件。

出台新文件时,废除掉原先的相关文件,是合法合理合规的正常操作。

但是这两个文件到底有多大区别呢?下面这段,恐怕是全网目前唯一的对比。

现行有效的2020年文件来自于河南省规范性文件数据库。2017年的文件已经废止,系通过网上检索得到。

对比之后,其实两个文件主体部分相差很小,甚至可以说近乎完全一样。

主要的区别只在于第一项的折算倍数标准为:从2017年的“盛果(丰产)期按6—9倍计算”,调整成了2020年的“盛果(丰产)期按6—8倍计算”,等于是略微降低了盛果期经济林的补偿金最高限额。

也就是说,即使是因为新的经济林补偿标准出台而废止了老的文件,但总体来看,计算办法还是一样,“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

其次,这个废止的影响,的确会影响到(平政〔2017〕33号)文件中的第三条,使其失效,但并不会影响(平政〔2017〕33号)整个文件的效力。

事实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依然是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河南省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可以检索得到。

此文件既然还有效,那么关于补偿标准计算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看这块地是不是林地了。

《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等的规定,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可见是否是林地,主要取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这个地块的规划。

接下来,这里其实还有一个逻辑上的问题。

那就是先有土地性质是林地,并且达到了经济林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经济林,按照经济林的标准补偿。

而不是反过来,只要一块地上种的树多了,达到了相关规范中经济林的认定标准,然后这块经济林所在的地块,就是林地了,就不用按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计算,而用林地的标准补偿了。

当前的问题其实就是:

如果该地块规划是林地,而且符合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中明确的经济林的认定标准,那么现在的(平政〔2017〕33号)文件就的确不适用,应该根据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标准来计算。

但如果该土地规划不是林地,而是其他属性,那么就应当以(平政〔2017〕33号)第一、四、五条等条款和附件来参照执行。

再进一步思考,如果该处土地是耕地,那么可否种树,就是一个现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在不改变农业用途、不永久性损害耕地的情况下,农民有作物种植的选择权。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禁止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对于一般耕地,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增加了“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在涉及地类有关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对耕地上种植林木、园艺等作物,尚未达到林地(即乔木郁闭度>0.1,或灌木覆盖度>40%的土地)或园地 (即园艺作物等覆盖度大于 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 70%的土地)认定标准的,仍按耕地认定。

从企业相关活动和宣传的图片上来看,梨园的果树品种不属于高大的乔木,高度应属于灌木,且种植密度不算高,其覆盖度大概率肯定是不超标的,在国土三调的时候,估计也没有当成土地性质改变的问题,所以才会不按照其擅自改变耕地用途而进行处罚。

其实也有网友评论说到,如果真的是把耕地擅自改变用途,别说补偿了,估计直接就把树砍掉连带罚款。

这里简单总结一下,关于补偿标准该按照哪个文件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看梨园所在、被拆迁的土地到底是什么性质,是耕地还是林地,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到底是如何登记和认定的。

第三个问题,补偿金额的计算。

让我们先抛开土地性质和经济林的认定问题,就单纯按照文件计算一下吧。

以叶县政府的立场,依据(平政〔2017〕33号)文件所附的《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当事人被征用的7亩土地如果根据梨树“盛果期”算的话,最高补偿标准每亩18200元,7亩果树的补偿只有127400元。比18万低的那些,可能是面积上的零头,以及相关房屋、构筑物、水井、道路等等的补偿。

但如果按照梨花庄园公司一方的立场,用《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标准,“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

平均产量,根据《2024年中国梨产业数据分析报告》,亩产平均1400公斤。

当然这是全国平均数,但以梨花庄园走“精品高价”路线,以及相对矮树疏果的现实,这个亩产也应该不算太低。

折算倍数,这些果树最多也就10年,的确算是盛果期,按6-8来计算。

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这个的浮动就很大了。

如果把这个“市场价格”理解成,该庄园对自己黄金梨的定价,甚至用近几年最高价6-8元每斤,其实有点勉强。

毕竟黄金梨在全国范围内不算什么稀罕品种,在主要产地的供应价,也就在1-2元每斤之间。

那么这个补偿的计算最低额,可能为:4元每公斤*1400公斤平均产量*7亩*6的折算倍数,约等于235200元。

补偿标准的最高额,可能为:8元每公斤*1400公斤平均产量*7亩*8的折算倍数,约等于627200元。

也就是说,如果叶县计算标准合法的话,补偿18万元其实一方面是符合文件标准,一方面应该也对梨花庄园公司有所照顾。

如果梨花庄园公司一方的计算标准合法的话,其补偿也就是在20万至60万元左右,距离其补偿金300万的差距还是很明显的。

所以,单纯从“报价”来说,叶县的“报价”似乎略高于文件标准,而梨花庄园公司一方的“报价”似乎偏离正常过多。

第四个问题,“强拆”的合法性问题。

网友们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叶县政府征地程序上是否合法。

叶县政府此次“强拆”究竟是合法的征用土地,还是未能拿到法律手续的违法强拆,的确需要审查。

首先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依据行政强制法,县级政府作为行政机关,的确有权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强制拆除,但需要认定违法事实,然后进行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并且在当事人不拆除又不复议和诉讼的,才能依法拆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叶县政府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那么“责令交出土地”也应该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裁定和执行。

不管是拆除违法建筑,还是责令交出土地,总之,如果现在的拆迁手续,只有目前报道出来的这些内容和文书,那的确问题很大。

毕竟,报道中只提到任店镇政府在2023年6月给当事人下发过一个《限期清理通知书》,还于9月份撤回了。

那么如果没有必要的合法程序,那么就是程序违法,强拆的行为就应当被认定违法,政府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是在当代媒体的惯常“骚操作”下,是否还有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利益而故意没有公开的重要材料,这一点还应该“让子弹飞一会儿”,省得再被“打脸”。

9月20日,河南平顶山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平顶山市委、市政府针对此事已第一时间成立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次事件开展全面调查。

相信很快就能真相大白。

但在此之前,在当事双方都还在好商好量的时候,我们这些“旁观者”就不要着急“撸胳膊挽袖子”,亲自下场了吧。

毕竟“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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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ce
    2024-09-25 15:49

    难得的客观文章,让子弹多飞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