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6日8时,李某某(男)前往被告某某县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出血性休克。出院医嘱:患者一般状态差,转入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注意转院途中安全。
同日,李某某乘坐被告某某县某医院120救护车转某某某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上消化道大出血。诊疗意见为:患者来院后血压测不出,呼吸音听不到,心音听不到,双侧瞳孔放大,光反射消失,大动脉搏动消失,患者家属要求抢救,要求气管插管,给予心肺复苏,肾上腺素静注。
向患者家属交代,病人无生命指征,家属放弃抢救,心电图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上消化道大出血。死亡时间:2023年6月6日,19:28。2023年6月7日,某省某某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李某某死亡日期为2023年6月6日,死亡地点为某某医院,死亡原因为上消化道大出血。
二、患方认为
1、一级护理的危重患者,没有三级查房记录,违“医疗质量与安全核心制度之三级查房制度”。
2、失血性休克,没有输血,违反“医疗质量与安全核心制度之输血管理制度”。
3、消化道大出血,没有请普外科医生会诊紧急处置,违反“医疗质量与核心制度之会诊制度”。
4、一级护理的急危重患者,轮值医生未进行交接,违反“医疗质量与核心制度之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5、一级护理,护士没有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违反“医疗质量与核心制度之分级护理制度”。
6、病危的情况下(重度休克),没有就地抢救,而建议转院,违反“医疗质量与安全核心制度之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
7、病历不规范,病历书写不完善,导致接班医生重视不够,造成患者病情恶化未及时抢救,违反“医疗质量与安全核心制度之病历管理制度”。
8、医院接到患者家属打电话,34分钟后被告派出救护车,违反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22条“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规定。救护车在运送患者过程中医护人员在救护车上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导致患者在救护车上死亡。
三、患方观点
被告医护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不作为,严重违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对患者死亡负有完全的责任。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赔偿合计424,903.00元。
尽管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发病迅速,有一定的死亡率,但属于可防可治的,其治疗成功的关键在于有效止血、补充血容量、防治休克。如果医方有高度责任心,在患者入院后按照相应的诊疗规范治疗,充分的容量复苏,积极的输血治疗,必要时行内镜检查止血,以及合适的药物治疗,患者根本就不会死亡。回顾医方的整个诊疗过程,都表现出对患者病情的不重视,对患者生命的漠视。
患者早晨在急诊科就诊时已处于休克状态,医方没有止血和输血等措施。在下午2:49患者又出现大量呕血时,医方仍未予重视;在下午5:30患者再次出现休克,进入昏迷状态时,医方不仅不做积极抢救治疗,却要求患者在生命垂危状态下转院,使患者丧失最后的救治机会,同时也严重违反了转诊制度。
四、被告某某县某医院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患者在我院住院治疗没有意见,对患者死亡与我们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有异议,我们同意按照鉴定报告中同等责任承担。
五、鉴定意见
某某县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支出鉴定费22,000.00元。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月29日判决,被告某某县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共计346,752.54元【(2,010.58元+572,039.00元+47,455.50元+50,000.00元+22,000.00元)×50%】。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