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从126元问题坚果中捋出大案,为海盐警方点个赞

周蓬安闲谭 2020-08-05 16:43:26

周蓬安:从126元问题坚果中捋出大案,为海盐警方点个赞

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己采购原材料、生产加工、售卖,还在多个购物平台开起了网店,并在全国发展了20余个代理,形成了网上接单、厂家直发的销售模式。警方最终查扣涉案成品坚果产品1000多箱。根据发货记录计算,犯罪嫌疑人以50元左右的价格,先后销售坚果共计10万余箱,300多万袋。(8月5日《微博热议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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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非常有意思,估计被抓的这些奸商一定会感到非常委屈,认为这次被缉拿归案,纯粹是比买彩票中奖几率都小的“倒霉事”,却偏偏被摊上了。原来,家住浙江海盐的姚先生,在网上以126元的价格购买了2盒国内网红品牌的坚果,然而坚果的味道却不太对劲,于是他选择报警。海盐警方对于这种金额小到微不足道的交易,竟然直接就管了,随后还认真地查了,而且还查出了一个“大案”。因此,我必须为浙江海盐警方在该案中的认真精神竖一个大拇指!你们是好样的!

我们不妨看看类似案件的一般处理方式,看看这些奸商是不是在哪一关都可以安全逃脱?

第一关,是消费者花126元购买了2盒网红品牌的坚果,仅仅是发现味道不对劲,绝大多数消费者会选择“自认倒霉”,丢弃拉倒,决心不再买这家的坚果,奸商安然无恙。

第二关,一般消费者遇到这个问题,不会直接选择找消协投诉,更不会报警,而是去和卖家“讨说法”,胆小的商家或许会给你换同款的正宗坚果,胆大的商家会和你扯皮,直到你精疲力竭,你最终会选择“自认倒霉”,丢弃拉倒,奸商安然无恙。

第三关,消费者有维权意识,选择投诉。但一般情况下,会在第一时间选择去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你指望这个协会替你主张权利,我只能“呵呵”了。因为消费者协会首先要求你证明这个物品确实是在某个商家购买的,而且还要证明你自己没有“掉过包”,你怎么去证明?你只能选择“自认倒霉”,丢弃拉倒,奸商安然无恙。

笔者之所以为海盐警方点赞,就因为该案中警方很主动:“警方将样品送去厂家鉴定,发现是假冒产品。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己采购原材料、生产加工、售卖,还在多个购物平台开起了网店,并在全国发展了20余个代理,形成了网上接单、厂家直发的销售模式。”

第四关,你去警方报警,警方完全可以推辞,说这个问题不归他们管,让你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去投诉维权,经过市管局查处并认定其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才去管。那么,还是要去市管局下辖的消费者协投诉,结果同上,你选择“自认倒霉”,丢弃拉倒,奸商安然无恙。

第五关,警方以案值太小,不够立案标准为由,拒绝立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可以想象,这位消费者消费额仅为126元,后果也仅仅是“坚果的味道却不太对劲”,一般这类报案,多是不了了之。那么,你只能选择“自认倒霉”,丢弃拉倒,奸商安然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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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里,笔者不仅想起“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来,也希望那个“综合治理”是真能起到“大家都管”的作用。正因为浙江海盐警方接案人员认真负责,具有职业的敏感性,才愿意将这种案值仅126元案值的小案立案后,顺藤摸瓜,并动用大量警力远赴湖南、安徽,最终才侦破了这个超过千万元的大案。

大家都知道,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非常严重,弄得连婴幼儿奶粉都要从境外“代购”,我对监管机关的能力,打心眼里是不敢恭维的。像该案这样“霉菌数量比正规的产品超标了10倍多”的现象,在食品中怕是不会太少,这恐怕也是我国近年来癌症患者特别多的一个形成原因。

10年前,我曾就“有毒食品”话题专门撰文《根治有毒食品,必须杀一批、关一批、撤一批》,即对制造有毒食品的当事人,该杀一批了,决不能手软;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该关一批了,否则我们的监管就形同虚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撤一批了,否则难以引起他们的重视。

写道这里,我除了必须再次为海盐警方“点个赞”之外,也必须为主张权利的这位消费者点个赞!就该案而言,究竟哪些部门应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是否应该被问责?如果谁都没责任,那我们的所谓监管,是不是过于“扯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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