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发工资要履行这个程序,否则就是拖欠工资,要支付经济补偿!

汪正楼案件 2024-07-05 13:17:37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28日,张三入职某公司。

2022年6月9日,张三以公司拖欠工资、加班费等为由向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2022年6月10日,公司向张三发放了1月至5月的工资。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本案中,2022年1月至5月期间,公司未支付给张三分文工资,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司称就延迟支付工资与张三达成了一致意见,张三对此不予认可,而公司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三曾同意延迟支付工资,故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即使如公司所称,因账户被法院查封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张三工资,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曾向张三说明情况,并征得了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此外,公司拖欠工资的时间远远超过了三十日。

故张三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理应支付张三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号:(2023)苏04民终3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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