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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个案子,是青海省海北中院1月5日宣判的一个案子,本来我说找找这个案子的原始报道,结果特别奇怪的是,几个媒体都说是源自海北中院微信号,但是我去找没找到,也不知道是有什么问题,但是几个媒体确实都报了,内容也差不多,那么有网友问我为什么判的没有想象的重。
这个我先说明,没看见判决书我是不知道具体量刑理由的,但是我看了一下这个报道觉得有些东西还是可以分享一下大家参考,主要依据的是澎湃和红星的报道,他们俩内容基本一样,除了未成年人被侵害这个信息,还是能读出不少细节的。
首先说这个报道一开头就说了,是6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这话的意思是这是二审,为什么叫法还不一样呢?因为有人没上诉,这人就叫原审被告人,有人上诉了就是上诉人,但咱们就不分这么细了,以下我就统称被告人了。
不过这个审判流程还说明一点,从一开始这个案子就被认为没有人会判无期以上刑罚,因为无期以上刑罚一审在中院,这个我们讲过很多次了,基层院只判有期。
其次后边有一段描述对犯罪行为的描述,其实可以分成两块儿,第一块儿是:
“单独或共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
这句话说对应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边一块儿,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属于二人以上轮奸”
这个对应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个档。
有人说为什么奸淫幼女不是十年以上,这一部分在刑法写很清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这个从重是十年以下从重,比如有一些附加条件,比如说情节恶劣、十岁以下、公众场所、多人等等,这才是十年以上这档。
那十年以下这档不说了,十年以上这档怎么回事儿呢?不是能到无期死刑么?
我觉得有一段文字可能侧面说明了一部分原因:
“法院结合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年龄、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里犯罪事实不用说了,年龄会被考虑,说明有可能是不满16周岁,但是因为追究的是强奸罪,所以肯定是高于14岁,也就是说有人可能是限制责任能力,这是可以从轻减轻的。
然后后边三个,自首、赔偿、认罪认罚,每一个都是可以从轻减轻的。两高出的定罪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说,如果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吧,如果叠加自首、赔偿谅解等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这个打狠折啊,所以我觉得这里提到的这些情节都会影响量刑。
当然具体这个案子是怎么判的,还是强调我并没有看到判决书,所以只能说分享一点信息作为参考,将来如果有完整的判决书出来咱们再看。
其实我大概明白很多人为什么会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有意见,因为网民中有一些人有强烈的重刑主义思维,这可能有传统的文化的现实的各个方面的因素吧,尤其有些人可能觉得越是重刑越能受到好的惩治效果,那他情感表达的越强烈似乎他就越正义,所以经常说网友判案死刑起步,我们以前只要聊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限制或者无责任能力,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包括各种从轻减轻的情节,就可能有人跑来骂我,这也是常态了。
但其实从法学专业角度看,刑罚的功能是很复杂的,威吓、教育、预防等等,犯罪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如果说越重越好,那我们没有必要有这么多刑罚,就直接一律死刑不就好了,那样刑罚会失灵的,反而收不到效果。
要知道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我觉得我们需要更开放的心态,不要说一看见严就欢喜,一看见宽就愤怒,如果放平心态去看一下案子,或许能看的更清楚。
以上就是我对海北中院宣判未成年人侵害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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