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过度饮酒致人死亡,共同饮酒者责任如何分担?

青岛看窗 2024-08-04 02:11:18

近日,山东日照的一起案例引起人们关注。吕某、王某、张某认识多年,某日三人在饭店聚会,且都没有劝酒行为。张某就餐途中表示自己有事先行离开,并嘱咐吕某和王某不要过度饮酒。随后,吕某和王某继续饮酒,饭后王某表示自己身体不适,吕某于是将王某送往医院,在医院进行输液治疗后王某的身体状况有所好转。

随后,院方告知王某有其发生脑梗的风险,建议进一步住院治疗,但陪同而来的吕某却拒绝了医院进一步治疗的建议,并将王某送回家。王某回家后身体愈发不适,其家人又立刻将王某送往医院。

最终,王某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王某亲属将吕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吕某给付王某家属损失合计5万元,驳回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张律师,像这起案件,各方责任是如何分担的呢?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各方的过错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对过度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有预见能力,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吕某虽然在王某身体不适后将其送往医院,但他在医生告知风险后没有及时通知家属,而是选择将王某送回家中,未尽到通知义务,对王某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后,由于张某在饮酒途中离开,并且告知二人不要过度饮酒,三人饮酒途中也不存在劝酒行为,因此张某对自己离开后发生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我认为,过度饮酒可能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包括肝脏损伤、心血管疾病等,我们应当做到适度饮酒,避免产生意外。学会自我控制是预防过度饮酒问题的重要手段,制定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有助于维护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同时,社会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于饮酒健康风险的认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饮酒相关的健康损害。

对于共饮者,特别是当有人出现过度饮酒的情况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寻求帮助。如果有人出现过度饮酒的症状,应该及早寻求医疗帮助。第二,不要放任。对于酒后产生的身体健康问题,共饮者不应掉以轻心,应该采取行动防止状况进一步恶化。

总体而言,过度饮酒致死的相关案件提醒我们要时刻关注自己的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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