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关于股东未实缴出资,在公司无法清偿对外债务时,是否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段时间,很多朋友都很关心这个问题,我也写过几篇专题作了回应,答案是肯定的,其实在新公司法实施前,股东未实缴出资,即使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况下,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债权人是有权申请追加未实缴股东,股东也有义务在未实缴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前日我们谈过,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当受让人也未实缴出资时,转让人对公司债务是有补充清偿责任的。这也是新公司法88条的规定。
那么,自然人独资公司的隐名股东,多年前转让了股权,没有实缴出资,也要对该公司的债务负责吗?
一人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显示是一个自然人股东,隐名股东只是根据内部持股协议,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而且,隐名股东也已经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了该显名股东或者其他隐名股东。通常情况下,由于隐名股东并未宣示,债权人只会向公司或者唯一股东主张权利,但如果该隐名股东的身份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债权人可以向隐名股东主张权利,或者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即使其股权已经转让。这和正常的股东面临的情况基本一致。当然,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公司内部的协议向其他股东追偿。
现在对股东的实缴义务要求非常严格,之前对股权转让后才发生的公司债务,由于转让方没有逃避债务的故意,不会对转让后的公司债务负责,但现在法律不再衡量转让人的主观是否恶意或者债务发生在转让之前还是之后,只要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后手股东也没实缴,那么转让方就需要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股东如何面对这种风险呢,我认为,在公司尚未发生较大的债务时,可以进行公司减资登记,降低风险,其次最稳妥的,索性将公司合法注销,前提是清理掉现存债务。仅仅靠股权转让无法从现存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中解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