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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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有时中小企业在和大型企业签订合同时,基于对方的强势地位,可能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
那么,如果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的,就不能主张违约金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物产(广州)有限公司诉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大型企业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合同款项,即便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也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赔偿标准可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
一、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及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但也存在中小企业在与具备市场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交易时,因在缔约谈判中较为被动,在最终订立的合同条款中未能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无法有效制约大型企业的违约行为。
尤其是在目前建筑市场领域发生的钢材、设备、建材等货物采购、买卖交易中,经常出现由作为采购方的大型企业单方制定采购合同,仅对供货商延迟交货进行违约约定,对采购方延迟付款不作约定,合同又不允许供货企业补充或修改。这样一旦采购方延迟付款,势必会加大供货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索要货款周期长且成本高,诉讼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企业发展。
因此,即使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合同相对方亦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相对应的违约责任,该项请求权既有合法性,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二、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标准的,可参照适用行政法规确定赔偿标准
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于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构建平等市场交易秩序,增强中小企业信心。随着该规定的施行,陆续有当事人在案件中主张适用上述规定。对此,法院认为,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且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标准的,可参照适用该行政法规确定赔偿标准。
本案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分属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后,在钢材采购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对《支付条例》实施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参照《支付条例》的规定,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该判决有利于敦促大型企业规范交易行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中小企业资金的高效利用,活跃市场经济,同时有利于构建良性有序公平合理的营商环境,助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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