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宫外孕分手索赔案,前男友为何被判补偿18万?

老梁不郁闷 2023-10-31 22:56:47
据媒体报道,一名女子在试图未婚先孕后被发现宫外孕,男方与其分手后她告上法庭并获得18万的补偿,对此很多人不理解这个判决,为什么宫外孕也要赔偿呢?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最早是上海法治报发在自己公众号的,说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了一个案子,有一个女士跟男朋友约定怀孕就结婚,结果后来身体不舒服一查是宫外孕,后来手术切除了一侧的输卵管,结果男方就不跟她结婚了。

按这个女士的说法是“不仅没有悉心照顾,更是因为她的病情和自己母亲的阻挠,背弃承诺与她分手。对方母亲在知晓其怀孕及病情后,还多次通过电话语音对她进行言语侮辱、人身攻击,并将其自两人同居处赶出。”为此她向男方索赔38万。

男方的表述则是女方隐瞒恋爱史及终止妊娠史,多次威胁他,对他造成了重大伤害,而他承担了女方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费用,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后来法院是支持了18万,但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后续这个内容被星视频剪辑成视频报道,然后很多人就讨论,说这个导致宫外孕也要赔偿么?还有人问这是不是不可抗力,为什么这是违约,这算不算口头合同。

今天九派新闻也作了报道,结果这个报道的侧重点在于法院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话题词成了#女子切除输卵管被分手男方被判无过错#,也是引发了讨论,很多人又质疑为什么这也叫无过错?为什么不赔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也有人说从报道里看这个女方似乎也有过一些感情史和终止妊娠的经历,怀疑这个女的是不是也有问题,这又进入互联网男女对立的争论中。

我个人认为,目前这个状态,应该谴责前述三家媒体!

因为这三家媒体没有一个把事情完全说清楚的,尤其是上海法治报,大量内容完全照抄判决书,判决理由没有做通俗化的解释和说明,这样很容易导致误解,你还是法治类媒体,稿子写成这样你好意思么?

这三个报道最大的问题,就是让很多人误以为法院支持的18万跟男方分手有关系,实际上一点关系都没有,如果现在是女方提分手,大概也是这个数字。

另外这三家媒体都没有提到的是,这18万是要扣除男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3万余元的,所以实际支付金额大概是十五万多。还有星视频在标题里用的赔,这个说法是非常错误的。

目前我是找到了这份判决书,这已经是今年2月的了,上海法治报记者不知道是从哪找到了,就给套了个日前。

首先跟大家科普一下这个判决书格式,一般开头是双方信息,然后是原告诉称、被告辨称、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几大块。这里前边原被告的说辞不是关键的,关键要看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哪些,说你主张了半天法院不予认定,那就算白说。

那如果看判决书你就会发现,法院判决根本就没提俩人婚约、分手这些谁对谁错,因为根本就不重要。

我们说婚约,听上去是个约定,但并不是法律上的合同,法律上也不承认婚姻作为合同构建的关系,只承认以婚姻为目的进行赠与这种财产权的转移,所以这事儿也不用考虑什么口头合同、不可抗力,跟合同就没关系。包括以前有些影视作品说定个婚姻合同,这法律上通常是不会支持的,就算定也是借款合同之类的。

那么这个案子去掉干扰项就是,有两个人在未婚情况下,也就是都是独立民事主体,发生性关系并且导致了一方宫外孕,法院说的很清楚,这是意外,双方都没有过错。

但没有过错是不是就不构成侵权?不是的,以前我们讲过,构成侵权三要素,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现在发生性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是宫外孕,因果关系法院认可,所以这仍然是个侵权行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通常侵权是适用过错原则,这是一个基础,根据各方过错承担责任,少数情况是采用无过错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这必须有明确规定,最典型的就是饲养动物伤害他人的,除非你去证明对方有过错,否则就是你承担责任。

那最后有一个兜底的原则叫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判决书援引的民法典第六条。

所以这里很有意思,法院认为实际损失这部分,因为可以适用公平原则,所以支持了一部分,但不是赔偿而是补偿,这里大头是伤残补偿,因为该女子被认定为九级伤残,这是有具体的计算方法的,算出来大概是31万多,加上什么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总计是37万多一点,精神损害赔偿和部分的律师费没有获得支持,最后法院支持的额度是185944,算一下是50.15%,这就是基本上一半一半了。

我看有人说是不是这个男的家里比较有钱,所以判他承担的比较多,至少从这个判决书里看不出有这个迹象,就是纯粹的分担损失。

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这部分,恰恰因为法条原文写的是赔偿而不是补偿,民法典没有精神损害补偿这个说法,也就是说需要适用一般的归责原则,所以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这里跟分手一点关系都没有,所以说就算是女方提出分手,只要还是双方无过错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没变化,那大概率还是这么判。

但是这里我就要给判决书提个意见,实际上判决书援引了三条民法典,我觉得少了一条,就是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其实把这条列出来,我觉得可能更好理解一些,现在是在判词里提到了这个内容,但是没有作为法律条款援引,可能会导致有些人看不懂这个判决,其实要是能把这条也援引出来会更好一些,便于公众理解。

最后很多人都关心从道德上怎么判断,这里我说一点私货,就是我认为如果女方有所隐瞒男方想分手,这个一点问题没有,但是这件事核心问题不是分手而是未婚先孕,恕我直言对于女性来说怀孕是一个风险非常高的事情,正常情况一旦怀孕对于身心的损伤是不可避免的,更何况这里说到的宫外孕是非常危险的,是有可能导致孕妇死亡的。

所以作为一个男性,如果你没想好,或者没有确定要跟对方结婚,没有做好承担这份责任的准备,麻烦你不要鼓励女方怀孕,或者你采取措施或者你让女方采取措施,这样对大家都好,说你想分手也不会有太多麻烦。

倒过来说,女士们也请注意,不要轻信所谓的怀孕后结婚这种说法,这非常荒唐,既然感情好为什么不先结婚呢?对方如果没有跟你结婚,你一旦未婚先孕就是赌博,就要做好独自承担的准备,你可别说相信这个人如何如何,他只要是人就有私心杂念就有可能改变,骰子只有六面你都不一定能猜中,人有千面你居然觉得自己能猜中?

所以如果你不想或者不确定要怀孕,就采取措施,不然将来有些情况不是赔你钱能解决的,我就问多少钱换你一侧输卵管?多少钱换你后半辈子九级伤残?这不是开玩笑的。

当然有些吃瓜群众也在质疑,有没有可能这个女的是拿怀孕来敲诈这个男的,我只能说这种事情可能有,有些女性是可能用怀孕来谋取利益的,包括前几天还有个新闻说一个女毒贩子用怀孕来规避刑罚。

但我从这件事看不出来,所以我不认为应该对这位女士做这样的指责,说句实在话,用怀孕来敲诈38万,有些网友可能把怀孕想的太轻松了。

以上就是我对女子宫外孕向前男友索赔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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