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然而现在普遍存在事业单位执法纸面改革、顶层设计不合理、改革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是执法主体不适格。受编制、财政等的限制,很多市州、县区、乡镇设置了执法支队、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等执法队伍,这些队伍大多是事业编制,就算是参公编制的也是少之又少。为了解决执法主体不适格,执法时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而不是执法支队、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的公章。如某市执法支队,在执法的时候用的是某市局的名义执法,执法文书上是某市局的公章,而不是某市执法支队的公章。这样貌似是解决了执法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但从执法全过程看是没有解决执法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二是执法人员不适格。执法支队、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等执法人员虽然取了执法资格证,但是只要在执法文书上签字,都会面临执法人员不适格的问题。从编制上说,这部分执法人员可能属于事业编制、参公编制,而且更多的是事业编制,其编制是在执法支队、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而不是某市局、某县区局、某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用不属于自己内设机构的事业编制、参公编制执法人员执法合法吗?
退一万步讲,就算可以说执法支队、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是行政机构管理的队伍。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中,还没有明确出现某项执法权力由执法支队、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实施的字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但是现实中很容易出现未书面委托、书面委托过期、书面委托不当等等情况。
三是执法监督不规范。由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合理、不到位、不充分,在设区的市很可能出现多头执法,同时存在市级行政机关内设科室、执法支队、区级行政机构内设科室、执法支队所属的区级执法大队等4支执法队伍。管理得当的,内设科室只检查不处罚,处罚工作移交执法支队、大队实施;管理不好的,4支队伍自行其是,自己制订监管计划自行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这严重增加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四是执法结果不合理。凡此种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相对人提出执法主体不适格、执法人员不适格、授权不合格等情况来,执法程序很可能被判严重违法,尤其是遇上对机构编制有深入研究的律师,这类似的行政案件大部分都会输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改革说了很多年,大会、小会都在提,但是一直没有改到位才会出现这些弊端、漏洞。其实只要撤销这些事业编制、参公编制的执法支队、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全部改为行政机构的内设科室就能解决这些问题。不懂当初为何会生产出体制奇葩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