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姑娘在杭州的一家公司上班,她经常在下班后骑行至郊区锻炼呼吸新鲜空气。
这天傍晚,她如往常一样又来到了郊外的时候,她注意到一个售楼处人头攒动,原来是一处楼盘正在进行促销活动,优惠幅度颇大。
小陈一直租房居住,近期也在考虑买房子,但市中心房价让她望而却步。
但小陈还是想看看,于是在销售人员带领下,她参观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样板房,价格为260万元,难得的是户型也很符合她的需求。
销售人员告诉她,该房产具有很高的升值空间,如果喜欢就尽快支付定金,否则可能很快就没有了。
小陈赶紧打电话跟家人,家人也表示支持,于是她支付了5万元定金。
第二天,小陈来到楼盘打算付首付,没想到在接近小区时,她注意到不远处有一个标有“骨灰堂”的黑色牌子,心中顿时感到不安。
但她很快安慰自己,毕竟这里是郊区,房价较低,有一个骨灰堂也不足为奇。
而且她看了看小区内部环境,整体感觉还不错。
但当她经过公告栏时,发现上面写着:小区附近200米处将新建一座骨灰堂。
小陈顿时无法接受了,本来看到前面的骨灰堂她就心里打鼓,这200米还要再建一个,这也太近了。
小陈赶紧加快脚步来到售楼处要求退还定金。
开发商却表示,公告已经公示多日,是小陈自己没有注意到,因此不能退款。
小陈顿时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她付定金的时候黑漆漆的,根本看不到公告栏,当时销售人员也没跟她讲。
想要回去再想想的小陈却在小区门口偶然听到两位大妈的对话,原来售楼处之前雇佣人来制造人气,她们每晚能赚不少钱。
小陈瞬间又觉得自己从头到尾都是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
如果是小陈单方面违约,她确实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是开发商存在欺诈和重大误导行为,这就不一样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
出卖人未说明的情况,除买受人明确表示不需要说明或者不宜说明以外,应当认定为对房屋质量或者周围环境等存在影响,但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从常理来看,有安乐堂在小区附近,很可能会影响购房者的决策,开发商有义务在销售过程中主动告知这一信息。
而小陈看房的时候,销售人员并未主动提及这件事,仅在公告栏上张贴公告,这构成了重要信息的故意隐瞒。
《民法典》还规定了: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售楼部雇人来当购房者,构成了虚假表象,这是以欺诈的方式销售,误导了小陈姑娘在晚上交定金的行为,小陈有权申请撤销。
最后法院判决:售楼部退还小陈的5万元定金。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