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充当贷款中介,350万元居间费未获法院支持且被银行开除

白容看商业 2024-09-14 15:34:42

金某是一家银行小微支行副行长,经人介绍认识客户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潘某。甲公司因开发公募项目向金某所在支行申请贷款,在报分行审批时未通过。

之后,在金某介绍下,潘某与另外一家银行客户经理王某取得联系,王某在受理后按照要求将潘某甲公司贷款上报,但未获通过;两个月后,修改贷款方案后,王某再次将甲公司贷款上报银行贷审会审批通过,甲公司获得了90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

期间,潘某公司用高利贷归还其他银行1500万元贷款,金某利用银行工作的便利性以及影响力,迫使潘某甲公司与金某配偶张某签订高达350万元居间费用的协议。

在甲公司胜利获得5100万元银行贷款后,潘某拒绝向金某配偶张某支付350万元居间费。为此,金某配偶张某将潘某及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350万元居间费以及违约金700万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认为,张某与潘某及甲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扰乱了国家信贷秩序,对于张某要求支付350万元居间费及700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同时,潘某向金某所在银行纪委举报投诉,结果金某为此被银行开除。

银行员工从事贷款中介行为本身就是严重违规行为,属于禁止性行为。对于金行长的行为,也算是其咎由自取。对于广大银行员工也是很好的反面警示案例。

0 阅读:506
评论列表
  • 2024-09-14 22:04

    这行长没带脑子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