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法院执行有异议不知道该怎么办?可以执行信访监督!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4 09:21:46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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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拖延执行或怠于执行的行为,或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分别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升级法院、检察院执行监督来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执行法院自查自纠、上级法院指令监督、同级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等执行监督措施。

但由于执行程序相对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执行案件当事人往往不清楚应该选择哪种程序来寻求救济。

如果不知道该怎么申请执行监督或错过异议或监督申请期限的,怎么办?

这时候,执行信访就可以帮助当事人找到正确的程序,启动执行监督后就可以纠正不当的执行作为和督促执行不作为。

尤其是对案外人来说,执行监督案件本质上是人民法院内部对执行工作进行纠正的案件,案外人不能直接提交材料给立案庭立执行监督案,只能由执行信访部门对信访材料进行审查后转立执行监督案。

想要促使人民法院立执行监督案件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信访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执行信访转为执行监督程序的情形主要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几条:

14.信访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主张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如案件尚未经过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通过信访制度交办督办,责令下级人民法院按照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审查;

1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1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信访,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前款所规定执行监督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除上述法规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7年编写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对于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执行监督的处理方式也作出了详细的指引。

执行信访程序不会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作出实体审查,执行信访案件的处理原则是执行到位、有效化解和诉访分离,审查的是执行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目的是督促执行(执行实施类信访)或纠正执行错误(执行审查类信访),以畅通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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