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贵州朗月天合矿业龙宫煤矿二号井被罚!

从霜谈地 2024-12-16 02:03:41
发现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龙宫煤矿二号井存在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作业。2024年9月28日煤矿从业人员违反《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二号井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中的“钻机管理制度”要求,未使用平板车运输钻机,而是采用无极绳绞车梭车钢丝绳连接钻机强行硬拉,将214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680米处高负压瓦斯抽放管接头处拉脱,造成21406综采工作面T0、T1激光甲烷传感器相继超限报警,T0甲烷传感器最大值达1.25%,T1甲烷传感器最大值达1.38%; 2.煤矿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抽考机电设备管理员李加合(61分)、防突队长岳明惠(58分)、运输队长宋伍何(60分)、带式运输机司机田义全(51分),四人均不合格; 3.四采区轨道大巷与四采区运输大巷之间第三联络巷和主斜井井口(检身房外)分别有一个灭火器失效; 4.四采区轨道大巷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防护栏损坏,不能有效防止人员进入机头警戒区域; 5.采用锚杆、锚索、锚网喷等支护形式巷道,遇顶板破碎、高应力区等情况时,未加强支护。①404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现场检查时迎头里程为K0+39m)往后约10米处顶板破碎,支护失效未加强支护。②31406综采工作面运输巷沿空留巷巷道里程K0+660m至K0+680m段顶板压力大,巷道支护失效未加强支护; 6.轨道线路使用期间未加强维护及检修。煤矿未按《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要求对大巷轨道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造成副井联巷与四采区运输巷交叉点转弯处轨道磨损严重及副井井口往下约170米处轨道变形严重。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款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款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款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款3项: 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二号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二项违法行为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二号井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三项违法行为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二号井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四项违法行为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二号井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五项违法行为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二号井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六项违法行为对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二号井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合并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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