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马晓雅律师:离婚后获得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研究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8-30 13:49:25

日常生活中,离异夫妻常常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抚养费。但在履行过程中,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不愿或不能继续抚养,或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什么情形下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此类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结合法律学术及审理思路,归纳探析了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研究,供大家参考。

一、获得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以上司法解释,对变更抚养关系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要求抚养的一方往往会提供证据证明其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但该项只是法院的一个考量因素,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儿童而言,探寻其真实意愿是法院考量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核心问题。当然,变更抚养关系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角度出发,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二、审判离婚案件的原则:

1、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2、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3、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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