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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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当事人的财产因刑事案件被查封的情形。
因刑事案件被查封的财产,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应该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4条,刑事案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
法院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该款没有区分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统一规定应当公开听证。
听证是强制的,如果没有进行听证并且对异议人的权利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则属于程序违法,有可能会被上级法院裁定重新审查。
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法院是否要进行实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执监165号执行裁定书中明确:刑事财产刑执行中,案外人所提异议,只有异议、复议程序,而无异议之诉程序。因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实体审查。
法院通常会按以下方式进行实体审查:
首先进行权利外观审查。
虽然实体审查不会仅依据外观判断权利人,但会首先审查外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25条给出了具体的规定,概括来说,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没有登记的,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其次,进行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审查
如果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的权利人与按照上述方法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按照该规定第26条处理。
一、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
金钱债权执行中,区分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时间是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之前还是之后,查扣冻之后作出的,不能排除本案的执行。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属于裁判内容冲突,相当于异议人对刑事裁判的赃款赃物认定不服,应当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二、物权和债权
如果该另案法律文书是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应予支持。
如果是就债权纠纷作出的裁判文书,仅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如租赁、借用、保管等能够排除本案执行。
还有一类法院支持异议的法律文书是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而适用225条——对异议裁定不服,唯一的救济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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