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非思想中,“礼治”与“法治”有何关系?

访蕊看历史 2023-02-11 05:16:10

先秦时期天下经历了从“礼治”向“法治”的转变。

所谓“礼治”最早便是由以周公为代表的贵族集团创立的周礼治理国家,“周礼”实际上便是西周时期的法律,它将礼、法、刑、德结合在一起。

正如马小红所说:“无论是儒家的德、礼、教,还是法家的法与刑……他们的主张都是弘扬了周公思想的一个方面。”

应该说这一时期,法是礼的强制性一面,是礼在国家制度中的构成部分。

到春秋时期,孔子提出“礼治”,他讲:“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这里辨析了刑罚的局限性,即刑罚只能使人们在行为上不违背法律,而使用礼乐道德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却可以使人们从根本上(思想观念)消除违背法律的想法。

但韩非指出儒家主张的礼治操作性不强的缺陷,他讲“势诚易以服人”。

可以看到,韩非主张“势治”是由于“势治”便于达到目的,是以难易程度的角度来阐释的,韩非又讲:“今贞信之士不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任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

这里他以“贞信之人”少,不能满足君主统治需要为由,提出“势”的重要性,这也就是说韩非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立场出发去提出救世思想,而是从有效的角度阐述。

因而他在治国模式中才选择了“刑罚”、“势”等只能从表象上解决问题的治国方式,而将“教化”“仁政”排斥于其思想主张之外。

无论是韩非还是孔子都看到了任用道德修养高的人治理地方,更有利于国家治理、君主统治。

在这一前提下,君主也就没有防范臣子的必要,但是韩非依旧选择推崇“法治”,可以看出,儒、法两家在国家治理方式的问题上,儒家思想偏向于理论的正确性,解决问题的根本性,而法家则更偏向于理论的有效性。

从这里可以看出,儒、法两家汲取的是周公礼治的两个方面,儒家吸收的是周礼中对人的道德教化,而法家则是看到了周礼对人强制性的一面。

正因二者汲取的侧重点不同,儒家批评法家思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从形式上使人们不去违背法律,荀子讲:“人服而势从之,人不服而势去之。”就是说“势”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使人们跟随君主。

因而,法家学派所主张的“有效”只能起到形式上、短暂的作用。而正如上文所讲,法家又批评儒家不能够面向现实,思想主张操作性不强,但实事求是地说,儒家的主张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韩非“法治”思想脱胎于周公的“礼治”,那么韩非的“法治”思想中必然有着与“礼治”相一致的一面。

从效用来看,无论是周公的“礼治”还是韩非的“法治”,二者的目的都是要“定分止争”以及区分尊卑上下关系。韩非讲:“人民众而货财寡。故民争。”

正是由于人口众多,而财富资源少,因此国家才需要法律,确立物品的所有权。周公礼治“定分止争”作用的体现便是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从而稳固了周王室内部的稳定。

周公礼治确立天子——诸侯——大夫——士——庶民——奴隶的等级秩序,韩非则着重关注君臣的尊卑等级,韩非讲:“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这里的上下实际上指的便是君臣。可以看到韩非“法治”思想中确实蕴含着周公礼治的内涵。

基于时代的不同,韩非对周公礼治思想进行创造性发展,主要体现在,韩非思想理论更倾向于实践。

西周统治者制礼时,其政权已经建立,政治局势基本稳定,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在治国中往往采取相对柔和的方式,治理民众往往更多地倾向于教化,而非严刑峻法。

因而,在统治者制定的周礼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内涵,以道德教化百姓,使民众树立起“忠孝”观念。但是韩非处于战国晚期,诸侯国征战频频,人们道德伦理观念淡薄,因而,韩非思想更倾向于理论的有效性,主张“重轻罪”,使人们“畏法”。

这就可以看出,韩非之“法”一旦运用于政治实践当中,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暴政的发生,即使思想家本人并没有这样的意图,甚至反对这样的意图,但不可否认,韩非的思想主张一旦运用于政治实践当中便会不以韩非意志为转移的导致暴政发生。

从韩非对儒家道德修养的批判中,可以看出韩非并不认为提升人的自我修养是错误的,他只是认为在当时的社会中,具有道德修养的人太少了(“今贞信之士不盈于十”),而且通过道德修养来使人臣服太慢,短期内并不能收到效果(“仲尼天下圣人……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

因而,韩非思想中呈现出“去道德化”的特征,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特征来使整个社会恢复良好秩序。韩非以政治思想家的身份,使得其在理论的真理性与有效性的抉择中,更倾向于理论的有效性。

韩非讲“势诚易以服人”,这里韩非明确提出了“以势服人”的易,而非“势治”的好与坏,他还认为孔子作为圣人却臣服于鲁哀公这等下主,这并非是鲁哀公道德高尚,而是由于他的权势。这就说明,在韩非看来,“以力服人”和“以德服人”的根本区别在于达到目的的难易程度。

虽然“以力服人”可能只是在行为上的臣服,但是这种行为的臣服也就为之后心理上、思想观念上的臣服提供前提。

虽然韩非主张的“禁心”是在人们害怕法律的条件下实现的,但是无疑的是,它对于当时的乱世而言是极为有效的。

秦自公元前359年秦孝公决定变法,凡二十余年便使秦国实现了从“六国卑秦”到“虎狼之秦”的转变,最终于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结束春秋以后近550年的诸侯割据局面。

而秦实现从“六国卑秦”到“兼并统一”的过程仅仅使用了130余年,归根结底就是因为秦在走向强大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力”在兼并战争中的关键作用。

站在后人的角度来看,过度重视“力”轻视“德”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偏激之处。应该说,它可能是有局限的、有错误的,但是无疑,它是有效的,是解决当时乱象最有效、最先进的良方。

韩非认为,传统的礼治已经不能适应这一时期社会发展的状况,不能解决“礼坏乐崩”的社会现实,在韩非看来,道德、智谋在过去是能够发挥作用的,而在如今是行不通的,诸侯兼并只能通过综合国力。

因而,他主张君主要关注百姓的实际利益,把握理论实践的有效性,而有效的标准则是能否给百姓带来实际利益,即吃饱穿暖,安居乐业。

而在战国时期,思想的有效性便要体现于使整个社会恢复秩序。此外,西周初期“桐叶封弟”的事例中,周成王以一句所谓的“戏言”将唐叔虞封于唐地,也就是后来的晋国。史官认为“天子无戏言”,这实际上便是将天子之言等同于国家之法律,所有人都必须遵守。

早期法家诸如商鞅,《管子》便延续了这一观念。虽然《管子》、《商君书》中有主张君主要守法等之类的话语,但是韩非具体论述了“法权”、“君权”的关系,阐述了君意应服从法意的思想主张。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韩非思想的创造性价值之所在,尽管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君主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脱离于执法对象之外,但是他将君主也纳入守法的范围之内,虽然这种“守法”只是治国方式上的依据法律。

这在中国历史上依旧具有重要意义,他直接改变了三代时期神权对王权的约束,鲜明地指出法律是整个国家内所有人都要遵守的规范。

综上,可以看出,韩非的“法治”与周礼息息相关,虽然是脱胎于周礼,但是韩非并不拘泥于周礼,他基于现实的考量,去除了儒家“礼治”思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及局限,在周公礼治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有利于解决其所处时代的政治主张。

孔子倡导“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与儒家不同的是,韩非则认为远人不服,则杀之,所以对于太公望杀死狂矞、华士二人,他持支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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