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一样,因为贷出去的款项,不能正常收回,经常在诉讼之中。这不,又有一家公司,贷款到期后不还,被郑州银行起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状中,原来的被告河南美尔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称,该公司与郑州银行中牟支行约定贷款7亿元,该行实际只发放给他们公司5.6亿元贷款,剩余资金名义上是贷款,实际上是该公司按照郑州银行的要求,购买指定不良资产所支付的资金,不应认定为该公司的借款。8000多万元的贷款资金,被郑州银行强制要求购买指定的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款在经过3个公司的账户后,又迅速回流至郑州银行资产保全部的账户中。
贷款发生在2019年12月,郑州银行中牟支行与河南美尔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该合同规定,河南美尔健康公司从郑州银行借款7亿元,期限为60个月,从2019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借款年利率为6.65%。就在同一天,郑州银行中牟支行还与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王小兴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他们共同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在合同签署后,郑州银行中牟支行于不同时间,向河南美尔健康公司发放了6笔贷款,共计5.6亿元。合同约定的7亿元,还有1.4亿元,郑州银行并没有发放。2023年3月,这些借款全部到期(60个月的合同期限,到期时间应该是2024年12月26日)。河南美尔健康公司却未能如期偿还全部借款。郑州银行指认,该公司共欠付5.34亿元的贷款本金(从上述文字上,贷款本金应该是5.6亿元)、利息(含复利、罚息)共计2178.50万元,合计5.56亿元(反正,数字是不对)。
郑州银行中牟支行于2023年4月,向借款人河南美尔健康公司及自然人王小兴等5位担保人,发出了贷款到期通知书。但5亿多元的贷款,河南美尔健康并没有偿还,而5个担保人也不履行担保责任。2023年5月,郑州银行中牟支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过程中,河南美尔健康公司提出了一个观点,他们声称中牟支行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8017.81万元用于化解自身的不良债权,因此这笔资金不应被视为借款,并应在起诉本金中予以扣减。而该公司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也显示,郑州银行京广南路支行与其他多家公司和个人签订了多达25份的债权转让协议。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河南美尔健康公司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主体,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主体不同,且双方为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至于该债权转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损害了被告合法权益的问题,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本案不予审理,对河南美尔健康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判决该公司偿还郑州银行借款本金5.34亿元、利息2178.50万元,支付律师费12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2.76万元、保全费5000元。
河南美尔健康公司对于郑州中院的判决不服,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驳回河南美尔健康公司的上诉,维持郑州中院的判决结果。
可能大家都知道,银行在发放贷款中,存在着各种潜规则。郑州银行中牟支行的这笔贷款,是不是也这样,我们无从知道。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