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定金时仅口头约定车位编号位置,后来车位却被卖给别人怎么办?

凌香谈趣事 2024-12-12 03:48:04

业主在买房的时候,售楼人员还向他推荐了配套的车位,于是业主就和售楼人员口头预定了车位的编号和位置,并向开发商的对公账户支付了定金,但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后来,该售楼人员通知业主其预定的车位已经有人先购买了,于是业主找到阿宇来咨询解答。

业主认为开发商存在违约情况,并有“一房二卖”之嫌。开发商则认为当初业主确实与销售人员有关于车位位置的口头约定,但他们认为这个只是意向性的预订,之后,业主也并没有主动联系销售人员,再加上,售楼处销售众多,如果不走书面程序,他们根本无法知晓车位买卖的具体情况,所以,业主看中的那个车位,就不小心被其他销售人员卖掉了。如今,对方已经办理了车位过户的相关手续,想再更换肯定不可能了。

此时,双方该如何解决,业主能主张到什么权益呢?

一、主张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业主想主张开发商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想让开发商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业主想达成这个目的,业主可以通过起诉维权,但能否胜诉则要综合看证据:

如果有证据能证明车位销售人员是开发商正式员工,能代表开发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明确承担按指定位置交付车位的,业主才有胜算;

如果业主仅口头交代预定的车位编号又没有签书面合同的话,同时在支付定金时没有备注车位的编号和位置,开发商又没有明确确认该车位的编号,业主则很难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以及“根本违约”行为。

如果业主没有以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院可能会认定开发商虽已收取意向认筹金(定金)但未确定具体车位号,并判决开发商在收取认筹金后,根据购买人排队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车位号购买,或者以“解除合同”判决由开发商向业主返还定金及资金占用费。

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

无法证明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业主是主张开合同无效还是解除合同呢?

如果后买受人明知车位已经出售,前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该车位,仍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则前买受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来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时,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车位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若合同有效时,未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小结

当然,诉讼的流程是比较慢的,诉讼费用也是一笔负担,为了节约成本,阿宇建议业主可以先向住建部门或12315投诉,让住建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面调解一下,看能不能要回当时约定的车位,或者让开发商调换到近一点的位置,并在价格上进行优惠。

通过这起案例,阿宇也要提醒购房购车位的业主,虽然法律上认可通过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通过以往的实践经验,还是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更加稳妥,以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既没有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没有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买卖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有效,那么谁先进行不动产登记,谁就取得房屋(车位)所有权。未经登记,买受人只享有债权请求权即权利人基于合同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一房数卖时,一般应当考虑以下顺序确认权利的保护顺位:

1、房屋是否过户登记;2、买受人是否合法占有房屋及合同的履行情况;3、支付房款的先后顺序;4、买卖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

即顺位如下:过户登记>合法入住>支付房款在先>合同签订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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