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会是什么?
1、要回订婚礼当日给付女方的彩礼。
2、要回给付女方的钻戒。
3、要回订婚宴等花费9977.8元。
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意思是订婚宴当天给付的彩礼,也驳回?
我看不懂这个新闻表述的意思。
是不是说,10万元+2枚戒指,法院不支持男方要回?
我理解是这个意思。
也就是说,法院判断,
原告要求退回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是不能要的意思呗。
这个判决当然是错误的。
这个可能是法院的理由:
收彩礼的方式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原告席某某(男方)与被告吴某某(女方)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交往期间,男方给付女方钻戒1枚。2023年5月1日,双方订婚。订婚当日,男方通过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给付女方彩礼款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1枚。
其实,法院应该注意到:
女方受彩礼,
是男方给女方,婚介作为鉴证。
三方到场,当场交付。
男方、女方、婚介,意思表示一致。
达成共识后,完成交付。
现在,女方退还彩礼的方式,我们要注意:
另查明,2024年1月31日,女方将彩礼款10万元和2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于当日通知席某某母亲郑某某取回上述财物,但其拒绝领取,仍坚持提起诉讼。
这是女方与婚介的合谋。
只是两方达成共识,
男方是拒绝的。
根本就没有三方共识。
也就没有三方共同到场的当场交付。
根本就是女方委托婚介为代理人,
彩礼还在代理人手里,
也就是彩礼还在委托人女方手里,根本就没有退回。
也就是说,法院这个判断是错误的。
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
彩礼还是代理人手里,也就是在女方手里,怎么会是已经退还彩礼了?!
男方已经提起诉讼,
法院已经受理,
而且开庭审理,
法院怎么可以错误的事实判断为依据驳回男方的正当要求呢?
我认为,
法院明显判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