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会上抽奖取得现金和实物奖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会计考试课程 2025-01-16 10:21:06
实务辅导   年关将近,各公司都忙着筹备年会,抽奖活动是必备环节,奖品有现金和实物。这可愁坏了财务人员,因为参会人员既有本单位职工,又有受邀嘉宾和商务伙伴,获奖人员身份也多样。那这些人都需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外部人员能否自行申报个税?带着这些疑问,咱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本单位的员工   01、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在公司年会中,本单位的职工获得的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由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2、举例说明   小王凭借出色的工作表现,成为了公司的年度优秀员工。为激励像小王这样的优秀员工,公司在年会时,特意做出决定,给予每位年度优秀员工2万元的现金奖励。   在个税处理方面,依据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中 “工资、薪金所得” 的相关界定,“工资、薪金所得” 明确涵盖了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   此次公司给予优秀员工的这2万元现金奖励,究其根本,是鉴于员工在公司任职、受雇期间展现出的优秀表现而发放的,与员工的任职、受雇情况紧密相连。所以,按照规定,这些优秀员工取得的现金奖励应当按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邀嘉宾和商务伙伴   01、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在公司年会中,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受邀嘉宾和商务伙伴)获得的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本单位代扣代缴。   02、举例说明   年会的过程中,为了表达对客户代表们的诚挚谢意,公司特别准备了一份惊喜环节,那就是向每一位应邀前来的客户代表赠送 1 份精美礼品。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 “偶然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而此次公司向应邀前来的客户代表赠送的是精美实物礼品,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可除外的情况,所以,按照政策要求,公司向这些客户代表赠送礼品的行为,应按照 “偶然所得” 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年会中涉及其他的税务问题   问:为了筹备年会,甲公司与A酒店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A酒店提供会议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那么,A酒店应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场地租赁费”还是“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A酒店应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问:年会中,甲公司为应邀前来的客户代表报销了往返机票。那么,甲公司取得的这些机票能否用来计算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的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由于客户代表不属于上述员工,因此上述支出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计算抵扣。   问:年会设有员工表演节目环节,公司为员工购买表演节目所需要的服装、道具发生的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本次年会中,公司请某知名艺人前来表演节目。那么,我公司支付给艺人的报酬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对于支付艺人的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在年会活动中,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老板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中共发放了现金红包5000元。那么,抢到微信红包的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政策解读相关规定: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因此,老板个人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发放的红包,员工抢到红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彭怀文说 2025年01月14日 18:01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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