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琅琊区
一男子醉酒后驾驶轿车犯罪获刑
然而
车内其他3人也被判处了刑罚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12月10日,记者从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获悉,4名被告人均是30岁左右的年轻人,两男两女。
据了解,2019年11月16日晚11时许,男子朱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自滁州市琅琊区苏宁广场地下停车场驶出,后沿南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长路口南100米处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检查遂停车。 他指使同车坐在后排的女子李某某,下车至前排驾驶位驾驶车辆,朱某还指使李某某以及同车的另外两人,向交警谎称车辆一直由李某某驾驶 。
就这样几人以为能瞒天过海,就统一口径说是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但是最终谎言还是被警方识破。
公诉机关认为,朱某指使他人作伪证,李某某等3人明知朱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朱某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李某某3人刑事责任。
4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据此,琅琊区法院作出判决,朱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李某某等3人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4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审核:马翔宇 编辑:胡霈霖校对:张建平看安徽商报融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