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甲系某学校食堂厨师,欲打算回老家工作并照顾父亲。甲认为若单位主动将自己开除,就可获得一定赔偿。并且甲觉得食堂主管即乙总是打压自己,于是打算将 乙 作为“突破口”。某日甲酒后来到乙的宿舍,踹门进屋,对乙说:你总挤兑我,要不你把我开除了,补偿我 8 个月的工资。乙说:你疯了吧?甲说:你要是不同意,咱俩就一起死,看谁怕谁!随后,甲逼迫乙写了一张字据,大致内容是:乙代表学校开除甲,按每个月 1900 元的标准补偿甲共计 8 个月的工资。乙写完字据后,甲又让乙先支付一部分现金。乙说没有,甲遂给了乙一耳光,并指着抽屉说:你肯定有钱!乙遂从抽屉里拿出 1900元递给了甲,甲随后到火车站购买回老家的车票。甲刚要上火车,就被抓获。
【问题】本案该如何定性?
【解析】
1. 甲不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抢劫罪的成立与既遂的行为公式。
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暴力或胁迫是有程度要求的,即需要达到对方不敢反抗的程度。
既遂四部曲: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2.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3.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财物;4.行为人据此获得财物。
本案中,甲先是用语言恐吓,后来打了乙一耳光,暴力程度并不能足以压制乙的反抗,且用抢劫罪来评价甲也会导致处罚过重,甲不构成抢劫罪。
2.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恐吓行为。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行为公式: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恐吓行为;B.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C.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D.行为人据此得到财物。
本案中,甲以恶害相通告,乙基于恐惧心理写欠条并给甲钱财,甲的行为完美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型。
3. 敲诈勒索罪的金额问题
根据两高2013年《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数额较大行为为2000元-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案中,甲现场取得1900元,不够入罪标准,而在字据中写下的按每个月 1900 元的标准补偿 8 个月的工资,能否认定为 甲 的犯罪所得?
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债权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但如果行为人取得的是不可能或者基本不可能实现的债权,充其量只能认定为未遂犯,而不能认定为既遂犯,甚至有可能仅成立预备犯。本案中,甲取得的债权,基本上不可能实现,毕竟,甲 拿到1900 元现金后就购买火车票,打算回老家了,后面的所谓 8 个月每个月补偿1900 元的字据,根本就无法实现。因此,甲应当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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