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女婴养了三年多要交福利院?!武胜县民政局不办理登记违法?

时光荏瞭望 2024-09-13 01:18:04

“要把养了几年的捡妹送到福利院,又从福利院去办理领养,娃儿交给福利院被其他人领养了怎么办?!”9月12日,来自四川武胜县的陆妹哭诉称,她自愿收养捡拾的一女婴为养女,并依法向武胜县民政局申请登记,民政局以应当先将所捡拾的女婴送往社会福利机构,不能直接申请登记为由不予登记。

据介绍,2021年8月23日下午7时30分左右,陆妹和母亲苏某在武胜县人民医院门口捡拾一女婴。陆妹和母亲苏某捡拾该女婴后,进行多方找寻其生父母,但是仍然没有查找到所捡拾女婴的生父母。

陆妹及母亲苏某在多方且长时间均找寻不到女婴的生父母情况下,陆妹的母亲苏某于2023年10月11日向武胜县公安局沿口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通过多方寻找及进行采血入库比对,仍然没有查找到所捡拾女婴的生父母。

武胜县公安局沿口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武胜县万隆镇罗湾村村民委员会、武胜县万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陆妹捡拾女婴事实。

由于陆妹将捡拾的女婴从只知啼哭的婴儿,养育到现在可以上幼儿园了,已经产生了深厚感情,且陆妹系未婚无任何子女,受过中级高等教育,身体健康,在物流企业工作有固定的收入,无一般违法与犯罪,特别是陆妹自愿收养所捡拾的孩子为养女。

陆妹认为武胜县民政局不予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陆妹,女,汉族,生于1990年,未婚无子女及其他子女,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文化,具有固定收入,无一般违法或者犯罪。

陆妹的律师认为,收养捡拾的女婴为养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中华民族重视生命、向善向美的人间美德。

陆妹认为武胜县民政局应当予以登记。首先,申请人的收养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二款、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民政局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其次,陆妹从捡拾回来女婴后,自己积极多方寻找女婴的生父母,而且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此期间,陆妹无微不至的细心抚育女婴,将女婴从只知啼哭婴儿抚育到现在能够上幼儿园儿童,双方已经形成深厚的事实上的母女感情,而且陆妹为悉心抚育该女婴,自愿放弃谈男朋友。

陆妹的行为是尊承强大道德力量的簇拥,在自觉施展自己心底本分的善意善行,更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吕涛 王泽勇 文/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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