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私刻公章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李义峰谈社会 2024-11-27 03:23:37
华本公司最近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暴风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100余万元。经过了解发现,案涉合同是华本公司的股东张三和对方签订的,而且使用的公章并不是备案公章,而是张三私刻的。 华本公司立刻向公安部门报警,要求立案侦查张三私刻公章的违法行为,同时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认为公司和原告之间不成立买卖合同,不应对这笔货款负责。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张三是华本公司的股东,有权代理公司签订合同,而且盖了公章,合同应当对华本公司有约束力,暴风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的地点供货,华本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华本公司则认为,公司对该合同完全不知情,也没有收到过货物,张三无权代理公司签订合同。 法院经过调查,最终认为,案涉合同上张三使用的公章虽然是伪造的,但不能仅以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与公司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来否定公司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也就是说,重点应当考察张三是否有权代理,如果有代理权,即使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也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买卖合同》签订时,张三为华本公司的股东,但并非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无证据证明其在华本公司任职或具有代理华本公司对外进行相关民事行为的授权。而仅因张三系华本公司股东,不足以成为暴风公司相信张三有权代理华本公司在案涉《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合理理由,故张三的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对华本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暴风公司与华本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可见,即使是公司股东,但并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当然有权代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更何况使用假公章,合同当然对公司没有效力。相反地,如果不是股东,只是公司普通员工,只要取得了公司的合法授权,就有权代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这时就算使用假公章,由于其具有合理的权利外观,相对方有足够理由相信其代理公司行为,那么也成立表见代理,相应的合同也在两公司间成立。 不知大家明白了吗?有任何疑问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文中公司均为化名)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