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腱鞘炎行拨针治疗导致肌腱损伤,医方告知不充分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9-04 02:44:40

一、患方诉称

2021年10月18日原告在被告医院手术,2021年12月19左手拇指无法用力,拇指没有回弯,当日与被告联系,被告要求原告进行二次治疗,要求原告再次支付治疗费,双方对此协商未果。

2021年12月20日去某市某中医医院进行检查,通过超声检查后告知其左手拇指屈肌腱可疑断裂,建议原告前往某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12月21日,原告前往某某医院进行检查,通过超声检查后诊断为屈肌腱断裂(左拇指),需要住院治疗。

因某医院的床位紧张,无法安排入院,告知原告去某某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医院。原告在2021年12月29日入住某某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医院进行手术,于2022年1月1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在某某医院进行换药、输液、拆线。

22022年7月26日,原告去被告处要求封存病历,被告告知所有的材料都给了原告,被告处无病历可封存。

二、被告某中医院辩称

被告诊疗行为是没有过错的,原告在就医过程中,他存在延误手术治疗擅自频繁的更换医疗机构,还有就本来无需进行拆线治疗,但原告进行了拆线治疗以及与治疗肌腱吻合术没有关联的这些诊疗活动。

我们认为原告应该就此次所发生这些费用,应该是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那我们认为没有构成伤残是不应该支持的,其它费用的话,即使是按照鉴定意见书、被告要承担责任,也是承担很小比例的支付责任。

三、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季某某,女,时年50岁,某中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属同等原因;被鉴定人不构成伤残等级;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为120-150日,营养期为30-60日,护理期为30-60日。

四、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季某某2021年10月18日因双手拇指腱鞘炎,拨针微创治疗,选双拇指掌指关节掌侧横纹处2点,用直型小号拨针按四步进针,分别松解此处软组织,拨针松解顺利;

术中仅有针下胀痛,撤针后创可贴覆盖针孔、局部压迫止血5分钟,检查双拇指感觉及功能无异常。行书面告知,但没有告知肌腱损伤的可能及替代治疗方案,医方告知不充分,存在过错。

2、12月21日就诊某某医院,诊断:左拇指屈肌腱断裂。2021年12月30日于某某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医院,在臂丛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左手拇长屈肌腱探查、同侧掌长肌肌腱移植修复术”,术程顺利。

2022年1月1日予出院。出院后10天外院就诊查体:左手拇指近节屈曲活动正常,各指血运正常,感知觉正常,2022年2月10日某某医院予理疗及功能锻炼,目前留有左拇指末节功能障碍。

3、患者于治疗后2个月后在穿鞋过程中发生左手拇长屈肌腱断裂考虑与自身因素相关;但也不完全排除医方行拨针治疗损伤拇长屈肌腱的可能。

4、综合分析,治疗后两个月发生拇长屈肌腱断裂考虑与自身因素及治疗因素的相关性均无法完全排除,建议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法院判决

2024年1月3日判决,被告某某中医院按照50%的比例赔偿原告季某某医疗费11070.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5800元、交通费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24770.4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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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4 21:13

    这种手指小毛病也安排手术治疗,还住院真夸张?经络不通吧了,按摩几次便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