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介有参与彩礼退回的法律地位吗?
没有看到任何法律规定,说婚介有权力参与彩礼退回。
我认为,没有法律的授权。
有看到法律授权的,麻烦告诉我一声。
2、婚介应该是付费的。
也就是说,有服务合同存在。
这个服务合同,怎么约定的?
(1)交付彩礼给女方时,需要婚介参与。
(2)退回彩礼给男方时,需要婚介参与。
如果这样签订的婚介服务协议,
婚介不但有参与的权利,还要承担参与的义务。
婚介与男方,有没有这个婚介服务协议?
3、婚介接受女方委托,负责退回彩礼给男方。
如果有这个委托代理合同。
婚介是代理人
女方是委托人
代理人没有把彩礼交付到男方手里,说明彩礼还在女方手里。
“另查明,2024年1月31日,女方将彩礼款10万元和2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
如果有这个委托代理关系,
法院查明的事实,应该是没有退回彩礼。
4、男方起诉了,法院受理了,而且开庭审理了。
说明男方这个诉讼的权利是合法的。
如果婚介是女方代理人,彩礼还在代理人手里,
法院凭什么认定彩礼已经退回属于“事实依据”?
新闻报道这样表述:
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
彩礼在代理人手里,就是在女方手里。
也就是没有退回。
法院已经受理诉讼,已经开庭审理,
明明彩礼没有退回,怎么可以认定为退回的“事实依据”?
5、如果女方和婚介不是委托代理关系。
婚介凭什么参与到彩礼退回的诉讼中?
法律没有这个规定。
法院有权力让婚介参与其中吗?
有知道的大哥,麻烦把法院这个权力规定发给我看看。
我认为法院没有这个权力。
男方拒绝,说明婚介和男方没有参与协议。
女方如果和婚介有参与协议,则属于上面说的委托代理关系,证明彩礼还在女方手里。
6、很明显,婚介不是诉讼的当事方,也没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彩礼退回。
权利,来自于法律授权。
义务,来自于收费后的服务合同。
如果既没有法律授权,又没有服务合同,婚介参与进来就是违法行为。
法院才是民事诉讼的真正中间人!
法院应该把彩礼退回彻底搞定,而不是让彩礼悬在婚介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