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拥有自己的一套司法系统,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该机构由各级法院、特别法庭和审裁处组成,由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领导。
对于香港的各级法院,很多朋友可能并不熟悉。我们知道,香港的面积约为1100平方公里,人口约为740万。与内地许多地方相比,香港并不算一个特别大的城市。但是,香港设置了非常多的法院。
香港的法院首先,裁判法院是香港的初级刑事审判机构,数量为7个。这些法院的刑事司法审辖权非常广泛,但是判刑的上限是3年,最高可以处500万港元(约合458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其次,香港区域法院。在香港回归前,区域法院被称为地方法院。目前,区域法院具有一定的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辖权,主要负责处理涉及款项300万港元以下的民事诉讼。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做出最高7年的判刑裁决。
再则,香港高等法院。回归前,这家法院是香港最高法院。目前,高等法院分为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庭,除了国防和外交,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上诉法庭则负责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
最后,香港终审法院。回归前,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回归后,香港设立终审法院,以取代英国枢密院,获得香港地区的终审权。
除了这些法院,香港还有一些处理专门事务的法院,例如家事法庭、少年法庭、竞争事务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死因裁判法庭等等。
法官的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八条写道:“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实践中,这个委员会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委员会有9人组成,当然主席是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当然委员是律政司司长,其余7人均由行政长官任命,包括2名法官、1名大律师、1名律师,以及3名与法律执业无关人士。
委员会投票采用绝大多数制,也就是当9名委员出席会议时,需要有7人投票同意;8名委员需要6票;7名委员需要5票。
《基本法》第九十条写道:“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简言之,香港各级法院的法官可以是外国人,但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不能是外籍人士。
以香港终审法院为例,设有4位常任法官,分别是张举能、李义、霍兆刚和林文瀚。其中,张举能作为首席法官,国籍不能是外国。但是,李义法官因为不是首席法官,就可以保留他原本的英国国籍。
值得注意的是,自从2000年9月开始,李义一直担任终身法院的常任法官,已经20多年了。因为,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九条,“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能将其免职,并且还要成立一个不少于3名法官的审议庭。
但是,根据《区域法院条例》、《高等法院条例》、《终审法院条例》,以及《2019年司法人员(延展退休年龄)(修订)条例》,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区域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
覆言认为,对于香港的司法系统来说,重要的不是年龄,甚至不是国籍,而是有没有爱国爱港的本心。如果真心为香港好,最起码的应该是维护香港的稳定,而不是与外国势力勾结一起制造混乱。
诚然,香港社会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高房价、年轻人就业等等等。但如果没有稳定,一切问题都是无法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