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何时休?又一家企业宣传儿童牙膏“可食用”被罚款!

清扬君 2024-08-09 22:20:49

在消费者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企业的广告宣传本应成为消费者了解产品特性的重要窗口,然而,近期又一起企业宣传牙膏“可食用”被罚款的事件,再次将虚假宣传的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企查查截图

企查查数据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市监处罚﹝2024﹞00138号》显示,2023年8月起至案发期间,当事人博牙医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牙医疗”)在其微信小程序“小D专业口护”上销售一款名为“牙高医生儿童菌斑可视含氟牙膏”的产品,并在商品详情页中公然发布“可食用”等广告宣传内容。

网络截图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牙膏属于儿童化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牙膏可以食用,其在网店上发布的“可食用”等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广告。

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涉案广告内容进行整改。涉案广告页面由当事人委托美工进行设计、制作,由当事人自行发布。经统计,涉案广告的广告费用合计413元。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239元。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行为并非孤例。近年来,类似“儿童牙膏宣称‘安全可吞’”的虚假宣传案例屡见不鲜,如博牙医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重庆轻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均因类似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企查查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市监处字(2022)373号》显示,重庆轻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冷酸灵轻购专卖店”宣传冷酸灵儿童牙膏“可吃食用吞咽”的行为涉嫌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并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些企业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广告法》及《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这是因为,化妆品与食品在性质、用途、安全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将两者混为一谈极易误导消费者,尤其是缺乏辨别能力的儿童群体。而企业为了吸引眼球、提高销量,不惜铤而走险,利用消费者的认知盲区进行虚假宣传,这种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消费者健康的极大不负责任。

那么,为何此类虚假宣传事件屡禁不止呢?

原因一,鉴于同类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快速脱颖而出成为每个企业必须面对的挑战。然而,这一紧迫性导致部分企业急功近利,忽视了法律法规的遵循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原因二,市场监管部门在广告内容的审核与监管上存在一定不足,包括漏洞和反应滞后,使得全面、即时的广告审查与监管变得困难重重,这无形中为违法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滋长了其侥幸心理。

原因三,相对于动辄百千万的销量,相较之下,现行的行政处罚往往显得较为轻微。因此,部分企业选择采取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通过在网页宣传或广告中“微妙改变”名词术语等手段,试探法律底线,以身试法。

早在2022年,上海市金山区消保委就提醒过消费者,所谓“可食用”儿童牙膏是一个悖论——如果添加了防腐剂,那么孩子吞食无疑会影响健康;如果商家声称不添加人工防腐剂,那么牙膏开封使用后,难免会滋生细菌,儿童的免疫力相对较低,吞食后有害健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所以,商家不应该以“可食用”为宣传噱头。

“化妆品的安全性与它是否‘可食用’没关系。商家即使使用了某些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来生产化妆品,也并不代表生产出来的化妆品是安全的。”金山区消保委如是强调。

遗憾的是,这些违法的企业并未将此事视为严重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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