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躲避检查弃车逃跑被追赶中不幸坠河溺亡,法院一审判决:交警当晚对其实施的检查行为违法

发现之眼 2024-09-26 17:13:55

一名男子因在遭遇到辅警夜间进行酒驾检查时驾驶无证车逃跑,继而不慎坠入河中溺亡。据极目新闻记者报道,近日,陕西省安康地区铁路运输法院做出裁决,裁定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公安交通检查行为有违法嫌疑。

具体来说,在2021年9月23日晚上,46岁的邱德成驾车回家途中,在冷水镇阳光小区陈竹武家和家人用餐之后,邱德成驾车带着家人从冷水镇驶往秧田村。然而,在当晚,白河县交警大队冷水交警中队的辅警李再明和丁锡波在冷水镇三岔路口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当邱德成驾车到达三岔路口时,他看到前方有执勤的交警,于是将车停在路边,随即弃车逃跑。辅警丁锡波试图抓住邱德成,但未能成功,他们开始追赶,邱德成在逃跑过程中不慎坠入附近的河流,最终溺毙。

随后邱德成的家属对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在2021年9月23日针对邱德成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首次裁决。

法院审理发现,事发当晚约19时,邱德成同尚俭焕夫妇一起在家中用餐饮酒,之后驾车搭载尚俭焕和任秀芳从冷水镇驶往秧田村。而后,白河县交警大队冷水交警中队的辅警李再明和丁锡波依据中队安排,在冷水镇三岔路口设立执勤点,对过往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当时20时40分许,邱德成驾车行至三岔路口,发现前方执勤的交警,他停车后立即逃逸,辅警丁锡波追赶,但未能拦截,而辅警李再明也参与了追赶。邱德成在追逐中沿集镇路逃亡大约40余米,最终从公路边的陡坡跳下,丁锡波和李再明随后赶到现场,但并未发现邱德成的踪影。随后,辅警李玉双及刘凯也参与了现场搜索。

20时43分许,民警李玉双和辅警刘凯到达现场开展搜索。随后,他们对附近进行搜查,并返回报告情况。然后,他们联系了附近执勤的交通民警进行帮助。李再明和刘凯在河边进行了搜索,但未果。最终,尸体于2021年9月26日早上7时左右在冷水河中被发现。

而后,尚俭焕报案称邱德成失踪,之后,当地警方进行了全力搜索,并最终查明邱德成已经溺毙。

2021年10月18日,白河县公安局委托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邱德成心血进行检验,结果发现邱德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浓度为99.90mg/100ml。另外,2021年9月29日,白河县公安局也委托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邱德成的死因进行鉴定。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结论是邱德成死于醉酒后溺水。

针对邱德成的家属指责白河县交警大队冷水交警中队辅警执法不当导致邱德成溺水身亡一事,家属向白河县公安局提出要求行政赔偿,但被拒绝。家属尚俭焕对此不满,并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对现场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发现路灯杆与邱德成驾驶车辆停放处尾部齐平,该处距离邱德成跳下土坡处的公路直线距离约为44.1米,邱德成跳下土坡的斜面长度约39米。

案件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白河县交警大队是否有权在发现邱德成弃车逃跑后进行追捕?

第二,白河县交警大队对邱德成进行的车辆检查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焦点: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法院指出,白河县交警大队在履行维护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邱德成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辅警对其进行追赶属于交通警察履行职责的延续。法院认为这一行为既符合民众对人民警察职责的认知,也符合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是合法且必要的行为。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白河县交警大队在执勤点进行车辆检查是为了规范来往车辆的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院指出,辅警在执勤点进行检查并在发现邱德成弃车逃跑时进行追捕,旨在对其进行询问和检查。尤其是在邱德成跳下公路边的土坡后,两名辅警立即进行了必要的查找,而被告白河县交警大队事后也安排了一定范围的搜索和搜救。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白河县交警大队对邱德成实施的交通检查行为在实质上是合法和正当的。

综上所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白河县交警大队在对邱德成进行追捕并进行车辆检查的行为方面并无不当之处。

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第四条指出,“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另外,《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此外,《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情况下,交通警察设点执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时,至少由三名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交通协管员进行;如果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就必须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设置发光或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并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同时指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

在本案中,事发当晚只有丁锡波和李再明两名辅警执勤,而没有交通警察。此外,现场未放置发光或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也没有按要求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白河县交警大队在当晚进行的安全检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因其执法主体和现场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白河县交警大队辩称当时有一名交通民警在冷水镇三岔路口附近执勤,该交通民警与三岔路口检查点在一个能够快速相互支援配合的范围内,因此构成共同执法,其执法主体是合法的。

然而,法院审查后认为,《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的“指挥和监督”应该是现场指挥和监督,并且《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也明确规定执勤应该由至少三名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交通协管员进行。因此,被告白河县交警大队的辩解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白河县交警大队对邱德成进行的公安交通检查行为程序违法,尽管检查行为在实质上没有问题,但由于其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因此应该被认定为违法。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情发生的那个晚上,只有丁锡波和李再明两名辅警在执勤现场,而没有交通警察。此外,现场检查中没有设置发光或反光的警告标志和警示灯,也没有按规定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因此,白河县交警大队在当晚实施安全检查时,并未符合相关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白河县交警大队辩称当晚在冷水镇三岔路口附近有交通民警执勤,并表示该交通民警与三岔路口检查点在一个能够快速相互支援配合的范围内,属于共同执法,因此他们的执法主体是合法的。但根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其所提到的“指挥和监督”应为现场指挥和监督。另外,《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也明确规定应由三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执勤。综合上述规定,白河县交警大队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白河县交警大队对邱德成进行的公安交通检查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但由于其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执法现场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所以他们的程序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理由,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一审中做出判决:确认白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021年9月23日对邱德成的公安交通检查行为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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