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被机器绞伤致手指骨折,医方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截指

乐正康康 2024-10-27 14:04:35

一、患方诉称

2022年3月27日,原告干活时右手,到被告处就诊,门诊诊断为右手开放性指骨骨折,原告于当日住院,住院诊断为:1.右手中指中节、远节开放骨折并部分骨质缺失;2.右手环指末节开放骨折;3.右手食、中、环指皮肤挫裂伤。

于当日行右手中指、环指开放性损伤清创、中指中、远节骨折复位克氏针固定术;术后住院直至4月7日出院。4月1日早晨原告的手背即出现了明显的浮肿并伴有疼痛感,医生答复属于正常现象,也一直未进行仔细检查。

出院当天原告仍要求医生换药,医生答复不需要换药,回家好好休养就好,原告只好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上高速半小时左右,原告发现伤口有脓血流出,由于在高速上没办法折返,在和主治医师取得联系后,医生答复让原告到当地医院换药即可;

原告下高速后前往定边县中医院,医生建议原告立即返回银川找主治医生处理,当时原告也将伤口照片发给了被告医院主治医生,主治医生仍答复:“没事儿,就是感染了,不严重”。4月8日,原告返回被告医院,再次办理住院,诊断为:右手中指外伤后感染。

4月15日,术前诊断为:右手中指外伤后感染并坏死,于当日行右手中指外伤后感染并坏死清创截指残端修复术,后于4月24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原告因机器绞伤手指到被告处进行治疗,治疗期间被告未尽到谨慎诊疗义务,导致原告手指终被截指的严重后果,被告医院医生却态度强硬,原告对于手指缺失至今难以接受,中指的缺失更是直接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及正常社交,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及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196.8元(计算明细附后);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认可鉴定意见书的结果,同意按照司法鉴定意见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鉴定意见

原告马某某,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某医院在对马某某诊疗过错与其右手中指截指形成残疾的损害后果系轻微原因力,参与度建议为10%-15%。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原告马某某以机器绞伤致右手食、中、环指开放性损伤,其中右手中指中节、远节开放骨折并部分骨质缺失。原告中指的伤情严重,是右手中指感染、截指形成残疾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2、医方在出院时没有及时发现右手中指感染,虽然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但此过错仅在截指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轻微的促进和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仍可出现截指的损害后果。

3、同时,在原告的病历资料中未见病情告知书及家属签字,被告存在告知不全的医疗过错。

六、法院判决

2023年8月23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24379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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