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多地调整社保申报流程!社保的征收模式由税务局“代征模式”转为“全责征收模式” 后对企业有哪些影响?已有企业社保缴纳收到 税务局下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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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了!7月起,多地调整社保申报流程
湖北、宁夏、山东、深圳等地发布公告,调整社保申报流程。
相关公告明确,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再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 , 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下面以湖北税务局发布的公告为例,来看看主要变化:
1.社保费申报流程变化
优化后,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了。
【注】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2.涉及对象及保险类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注】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保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
此次申报缴纳流程调整,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
同时,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2024年度缴费工资,税务部门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继续沿用。
缴费人有特殊情形需调整年度缴费工资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予以调整。
4.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实,早在2019年,“社保入税”就已经开始了。只是之前是税务局代征,现在“社保税务全责征收”的模式逐步实行后,税务部门也就同时兼顾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这样一来也就形成了直接的数据比对。
如果社保、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基数不一致,就会引发税务风险。因此,日常社保缴纳的合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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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新规!7月1日起执行!
深圳社保温馨提示:
7月1日社保的征收模式由税务局“代征模式”转为“全责征收模式” 后,当月无参保截止日期,入职参保,离职停保,最大的改变是当月离职员工由第一家单位负责缴纳当月社保,税务系统将自动计入本单位。如员工在第一家单位上了一天班离职,当月1日停保,当月社保费由第一家单位负责缴纳;本月在第二家入职单位只扣工伤保险费。
社保增员方式: 当月增当月。
①员工当月增员,即产生当月五险费用。
②A公司增员后,员工被其他单位调走,当月五险费用在我司产生。
③员工在其他单位增员后,被我司调入,我司产生工伤险种费用。
④以后深圳社保增员无截止时间(即当月每日均可增员)当月只要增员都将产生当月费用。
社保减员方式: 当月减次月,次月不产生费用。每月25—30日减次月名单(如7月25—30日)减8月社保名单。8月份社保减员必须在7月 31 日之前完成,否则8月将产生社保费用。
新入职参保 登记流程:
第一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在线办理→参保登记管理→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第二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登录系统提示缴费,建议大家25日之前缴费就行) 缴费工资申报→月度缴费工资申报
如果不想企业2024年7月缴费,要操作以下两个步奏:
第一步:在线办理→参保登记管理→企业职工停保
第二步:在线办理→单位缴费管理→修正7.1—7.20离职员工停止缴费年月(“办理减员时间”要填2024年06月02日)
第三步: 查询服务—申报查询—审核完成后再次打开此页面,查询参保情况 ( 查询明细 )
数据存在延迟,可在办理完成5分钟后通过查询服务—申报查询—审核完成后再次打开此页面,查询参保情况
深圳社保系统: 在线办理→单位缴费管理→修正7.1—7.20离职员工停止缴费年月(“办理减员时间”要填2024年06月02日)
深圳社保系统: 查询服务—申报查询—审核完成后再次打开此页面,查询参保情况 ( 查询明细 )
深圳社保系统查询路径 :信息查询 >> 员工信息查询 >> 人员信息变更记录查询
社保缴费客户端: 查询统计>>职工缴费登记信息接收情况查询
今天在社保上新增人员,社保网上月份默认8月份,不能选7月份,这是怎么回事?
答:上家单位没停交,A单位月底前没停交,次月也会扣五险费用,B单位入职只买工伤(也会产生费用)。如果需要买2024年7月社保费,需要做补登记,功能在完善中。
社保缴费客户端提醒您有2条待办事项待处理,建议大家不要提交,等25日再提交缴费。
1.社保费未申报信息已生成,请及时申报。
2.您还未下载职工参保数据,请及时下载。
关于“修正7.1—7.20离职员工停止缴费年月”功能 ,在系统界面已有相关操作提示,就几点共性问题统一回复如下:
1.该功能适用6月已离职,但用人单位在7.1—7.20期间才操作停保的员工,修改停止缴费年月为2024年6月,避免多缴7月份社保费用。
2.如7月已缴费,不能使用该功能修正,注意在申报缴费前进行纠正。
3.操作停保后,符合修正条件的数据会展示操作界面,勾选然后点击提交即可,修改减员时间为2024—06—10。
4.不符合修正条件或者已完成修正的,在修正操作界面不再展示人员信息。
用人单位社保费申报缴纳常见问答
问题一:2024年7月1日起,哪些用人单位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包括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问题二:202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有什么变化?
①用人单位需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②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③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三:2024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已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了职工缴费工资,是否还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费工资?
2024年6月30日前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7月1日后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和工资变动职工的新缴费工资。
问题四:用人单位每个月都需要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吗?
2024年7月1日起,若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无变化,则无需每月进行缴费工资申报操作。
问题五:用人单位什么时候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六:2024年7月1日起,税务部门还会进行社会保险费批量扣款吗?
2024年7月1日起,税务部门不再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批量扣款,用人单位需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七:用人单位如何通过线上渠道申报缴费工资?
答:用人单位可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深税小程序等渠道线上申报缴费工资,具体路径如下:
①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登录一【缴费工资申报】—【月度缴费工资申报】。
②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一首页“我要办税”一【社保业务】—【社保费申报及缴纳】—【月度缴费工资申报】。
③微信“深圳税务”公众号一【我要办】一深税小程序实名登录一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社保】—【月度缴费工资申报】。
问题八:用人单位如何通过线上渠道申报社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深税小程序等渠道线上申报社会保险费,具体路径如下:
①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登录一【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
②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一首页“我要办税”一【社保业务】—【社保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及缴纳】。
③微信“深圳税务”公众号一【我要办】-@深税小程序实名登录一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社保】一【社保费申报缴纳】一【社保费申报及缴纳】。
问题九:用人单位如何通过线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深税小程序等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完成社会保险费申报后,系统自动进入缴费页面确认金额无误后可进行缴款操作。如未及时完成缴费,可通过以下路径办理:
①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登录一【费款缴纳】一【缴费】,点击【刷新】按钮更新待缴费数据,勾选需缴费的数据,点击【立即缴费】,使用三方协议缴款方式完成缴费。
②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一首页“我要办税”一【社保业务】一【社保费申报及缴纳】一【社保费申报记录】,点击“缴款”按钮,选择“三方协议缴款”或者“第三方缴费”方式完成缴费。
③微信“深圳税务”公众号一【我要办】—深税小程序实名登录一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社保】一【社保费申报缴纳】一【社保费申报记录】,点击“缴款”按钮,使用三方协议缴款方式完成缴费。
问题十:用人单位如何通过线上渠道开具单位社会保险费完税证明(表格式)?
答:用人单位在完成社会保险费缴费后,可立即开具单位社保费完税证明。具体路径如下:
①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登录一【证明打印】一【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开具/补开】;
②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一首页“我要办税”一【社保业务】一【证明打印单位完税证明开具】;
③微信“深圳税务”公众号一【我要办】—深税小程序实名登录一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社保】一【查询统计】一【证明打印】一【单位完税证明开具/补开】。温馨提示:首次开具社会保险费完税证明(表格式)选择“开具”,已开具过社会保险费完税证明(表格式)需要补开的,选择“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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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征收模式改为由税务局“全责征收”
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新申报流程:
之前税务局只是作为一个代收单位,缴的对不对,税务局没有相关数据,不属于税务直接管辖。
改变流程之后,用人单位需要先向税务局申报工资,税务局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核定应缴费额,用人单位根据税务局核算的社保费,每月向税务局申报纳费。
调整后对企业有何影响?
1.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都是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过去那种社保申报方式,税务局不是直接管理者,管得相对较松;但是,现在所有的社保业务全部归税务局征管,如果我们还用过去的思维去申报社保的话,会产生税务风险。
2.按最低工资基数申报已有企业收到税务局下发通知书了!某公司收到一份由税务局下发的《社会保险费事项通知书》:
事由: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按时为全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告知事项: 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为你单位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做好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节省人力成本都会选择按照最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
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 不是按照最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而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数缴纳。 (注意:最低工资≠社保最低基数)
这种做法通常来说是不合规的,除非员工的实际工资真的低于最低社保基数。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对缴费基数设置了上限和下限,具体来说:
下限: 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 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注意: 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而且,根据各省市的规定有所不同,部分省市也要求如果公司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离职后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深圳市
该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 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明确表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