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2日,小邸通过滦南县一家婚介所认识了一位女孩,见面后女孩对小邸也特别满意,小邸也觉得女孩就是自己喜欢的类型。
当晚,小邸请女孩和婚介所老板王某等人一起吃了饭,吃完饭后婚介所老板以及其他人离开后,小邸和女孩开车到县城的河边上边走边聊天,两人聊的很投机时,在车上发生了关系。
发生关系后,小邸和女孩各自回了家,没想到当晚,婚介所老板打电话给小邸,说女方和小邸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让小邸拿几万元补偿女方。
小邸开始找女孩对质,结果女孩根本不愿意搭理小邸,小邸也不愿意接受婚介所提出的补偿数额,最终不欢而散。
7天之后,相亲女子指认小邸强奸,小邸随后被刑事拘留,12天后被逮捕,2018年12月29日,小邸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审也维持了宣判。
小邸服刑期间,坚持不认罪,一直让家人为他申诉,虽然服刑期间只要认罪就会减刑,但小邸宁可放弃减刑的机会,也绝不认罪。
2021年2月28日,整整服刑3年的小邸,一直坚持上诉。
直到今天2023年10月10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小邸无罪。
我想说相亲女子的行为算不算上诬陷,还有婚介公司的老板是不是同伙,为什么证据不足就认定小邸强奸成立?这背后到底有什么关系?小邸失去的三年青春岁月,谁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