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诈骗案,一被告人领刑受罚。
被告人为何某,男,今年60岁,湖北潜江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
去年11月6日,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何某涉嫌诈骗,果断采取行动,一举将其抓获归案。查明案情后,警方以何某涉嫌犯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5月29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2年底,何某在荆门城区当事人经营的服装店购物时,了解到当事人儿子大学毕业后面临找工作的难题,便谎称自己在荆门某机关工作,人脉资源广泛,可帮忙介绍一份好工作。在何某的诱骗下,当事人相信了何某包装的身份及其社会人脉关系。此后,何某在取得当事人信任后,以需打点、投资项目等为由对当事人多次实施诈骗,共骗取当事人54万余元及香烟、黄金首饰等财物。
一审认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何某多次实施诈骗,可从重处罚。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何某退赔当事人现金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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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