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原来住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交联合路旁的一幢四层楼的顶层。
那年春节期间,我和老婆领着儿子去友好广场看电影。晚上回来时,看到几辆消防车停在我家楼下,几位消防战士在收拾救火后的消防器材。站在旁边的邻居大哥对我说:“你赶快回家看看吧,你家楼上着火啦!”我快速跑上楼一看,傻眼了。我家住宅的木质大门,被消防战士用斧头劈开了一个大洞,厨房里满地都是污水,一片狼藉。
笔者拍摄的另一起火灾现场(下同)
原来,春节期间邻居家小孩燃放“窜天猴”(一种烟花),不慎点燃了楼顶上堆积的的可燃物(不是我家的)。不巧,我家中无人,更不巧的是通往楼顶的天窗口,就设在我家厨房里,这是通往楼顶的唯一通道。消防战士为了救火,只能劈开我家大门,然后从里面打开屋门,爬上楼顶救火并很快将火扑灭。
消防战士在救火中,以损失一个较小的利益,而保护较大的利益不受损失,这个做法我十分理解并支持!
消防战士扑灭楼顶的火情,将我家大门重度损坏,家具也被水淹泡,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那么,这个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
我们大家都知道,消防战士救火是履行职务的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救援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坏,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在我国法律上已有明文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83条第1款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防法》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在火灾中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所致污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火灾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其中,引起火灾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看,我们就已经知道意外火灾造成损失该由谁来赔偿。有几点我们应该知晓:
消防部门在救火中波及其他住户,如玻璃损坏、水流进入房屋浸泡等,消防部门不负任何责任;一般情况下,由财产所有人向造成火灾的住户要求索赔。如能找到肇事者的话,那么这部分责任就要由肇事者来承担;在救灾过程中,由于消防栓等公用设施存在问题而波及其他住户的,可以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应当做好协助工作。法律规定,物业仅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安全秩序负责,因业主个人原因导致家里失火造成损的,物业没有责任。
综上可知,因火灾及救援给居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由火灾的责任人负责赔偿。
对于具体的损失金额或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处理:由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金额;如果受害方能提供受损的具体物品及相应金额的,则可以要求责任方根据相应的证据进行赔偿;如果无法提供损失具体金额的,则可以委托物价部门对火灾造成损失进行估价,以估价结果作为索赔的依据。
另外,火灾造成家庭重大损失的,受损家庭可以申请救济。一般地区政府或相关救援部门会为受灾家庭提供必要的生活救援和过渡期救济,用于解决其基本的食物、住房、水、电、气等生活需求。救助资金通常为一次性救助,在500元至5000元之间,数额取决于受灾程度及地区经济情况。
如果受灾家庭购买了相应的房屋、财产保险,则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赔偿金额则根据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额、赔偿限额以及实际损失情况来计算。如果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则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这次消防战士因救火及火灾给我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我自愿承担了这一部分的损失。因为我知道,消防救援是公益性的,是政府行为,它不会索取任何的回报,自然也就不会赔偿因救灾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但你可以向火灾责任人追讨损失赔偿。
虽然我也知道这次火灾的起源是邻居家几个半大子干的,但出于取证难和邻里关系考虑,我没有追究邻居家责任,亦放弃索赔。
注:文中图片为笔者拍摄的另一起火灾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