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相关案例,当然是为了将这个案例尽可能多的让社会各界知悉,或警示,或教育,让案例中的现象以后不再重复出现。
但近日看到“惠州生态环境”公众号推送的一则题为《加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图文,读来实在感到郁闷,不吐不快。
2024年11月27日上午,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和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支持下,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以下简称“博罗分局”)就博罗县某项目废气超标排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一事,与涉事企业广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磋商成功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案件回顾2022年6月2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前往广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采样监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广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窑炉熔炼炉废气排放口存在二噁英类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因该案对环境造成了生态损害,博罗分局受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该案启动了生态赔偿工作。为查明案件造成的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博罗分局邀请了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3位专家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出具了简易鉴定评估意见。根据简易鉴定评估意见的结果,明确了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磋商过程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及《惠州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4+N”实施方案》要求,2024年11月27日上午,博罗分局组织涉案公司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首先,由律师向会议参与人宣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其次,博罗分局向该公司阐明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本情况,如案件调查结论和鉴定评估结果等;最后,主持人宣读《磋商建议书》中的相关内容并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的磋商建议。经过详细的释法说理,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对磋商建议所提各赔偿金额没有异议,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磋商会议结束后,博罗分局立即组织草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读完这则消息,可以得知这么几个事实:
一,2022年6月2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并现场确定某环保公司存在二噁英类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
二,损害情况是请了省环科院专家来进行鉴定并出具评估意见,明确了损害程度和损害数额的。
三,2024年11月27日,博罗分局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经阐明损害情况及律师说法,被处理单位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金额无异议。现场签订了赔偿协议。
我的第一感觉首先是文不对题。
无论是从一个普通民众的角度,还是从新闻工作者的专业角度看,“加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这个标题都与文中内容不相符。
显然,这个标题说的只是一个工作信息,但就算是在生态环境局的公众号上公布这个案例,其宣传目的当然不是单位内部的工作信息。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干的当然更不是只为了损害赔偿的活。
我相信,文中提到的那3个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肯定是为了生态环境的更美好。
如果只为了“加强推进损害赔偿工作”,那这个磋商成功并签订赔偿协议的会议就太没意义了。
尤其是,下列几个重要事实任何人读完都无法从文章中得知:
一,这是一个什么样的项目?这家环保公司从事的是什么业务?从二噁英类污染物超标排放来看,似乎是垃圾焚烧处理厂,但从“工业窑炉熔炼炉”的说法看,又不太像。会不会是环保回收拆解企业?
二,执法人员是怎样发现并开展检查、采样、监测的?
三,为什么形成二噁英类污染物超标排放?是安装有处理设施却没有启用,还是根本就没有安装废气处理设施?
四,超标排放的情况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距离人类居住生活区有多远?
五,造成的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分别是多少?这个损害数额是怎样算出来的?也就是文中提到的相关规定及赔偿方案的内容,也应该让社会大众知道。
六,损害赔偿支付了没有?如何处置的?
七,企业同意赔偿了,但后续保障的技术措施及承诺如何?从检查到赔偿已经有两年时间,期间再检测过没有?情况如何?
总之,这么一个生态环境案例涉及到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平时肯定也早就有民众反映或投诉,不然就不会有主动的检查、监测、采样。
既然处理了,公布了,那人们就必然想知道更详细的情况。
上面这几个无法得知的内容却正是人们需要知道的。
而公布这个案例只通过生态环境局的公众号而不是通过媒体或自媒体平台,这本身就有点怪,还在内容中遮遮掩掩,就更怪了。
有什么理由遮掩呢?企业人员的照片还专门放上马赛克!似乎生怕别人知道这是哪家企业一样!
而且,文中还有一个奇怪的词眼:“磋商建议书”!
为什么是磋商会?而且在会上执法部门居然提出的是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而不是直接的处罚决定书?执法是靠磋商完成的吗?假如对方有异议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