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分拆、转换收入,偷税被稽查并罚款

影舞月光下 2024-04-23 16:42:57

隐匿应归属于个人综合所得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收入

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案例显示,个人利用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通过分拆收入、转换收入的方式,隐匿收入,虚假申报个税,存在偷税的行为,被税务局稽查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税稽罚[2024]28号、宁税稽罚[2024]29号显示,经检查证实,顾*、侯**个人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湖南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灵活用平台企业,通过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方式,隐匿应归属于个人综合所得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收入,并以虚假申报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两人处少缴的税款0.5倍的罚款,分别为459437.5元、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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