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租赁合同

火龙常 2024-10-13 00:28:12
渔船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方式: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方式: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兹为船舶租赁,经双方洽谈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 号机渔船(登记号码 字第 号,船舶检查簿号码 字第 号)一艘出租与乙方,为捕鱼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约承租。标的船舶具体信息如下:

船名: ;船旗国: ;建造时间: ;船级: ;登记港: ;登记号: ;载重量: 吨(包括货物和燃料以及不超过 吨的淡水和物料);夏季海水干舷: 米;散装舱容: 立方米;包装舱容: 立方米;船舶吨位: 总吨/总登记吨;在良好天气条件下,风力达到包括最大风力蒲福风级 级,船舶满载航速大约为: 节,此时耗油量大约为: 公吨(燃油)。

第二条 本租赁期间议定自 起至 止,满 年间为限。本合同在租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承租方希望继续承租,须在租期届满 个星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就承租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续约。

第三条 租金约定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乙方应于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数提缴清楚,不得有迟延短欠现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领租金时,应出立收据与乙方收存,其收据应贴印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甲方于租约订立同时,将第一条所载租赁标的物的机渔船及船舶机器备品全部于港码头现场交付乙方,而乙方应验收清楚。

在交/还船之前,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自负费用指定各自的验船师,分别在船舶到指定交船港,联合进行交/还船检验以便确定船上留存的燃油量和船舶状况。每次检验后都应共同出具一份联合检验报告并由双方检验师签字。如果双方检验师不能达成合议,则各自有权出具一份独立检验报告,陈述有关事项。

如果一方未能参加检验并且未能在联合检验报告上签字,则该方仍然应当受制于另一方在报告中所记录的数据。

第五条 租赁标的船舶应缴一切有关税捐由甲方负责,但营业有关税捐尽归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 甲方应于向乙方交付标的船舶前,为该船舶、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向声誉良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保证该保险于本合同租赁期间内维持有效。甲方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渔船保险、船舶修理险、油污损害保险等,保险金额不应该少于 (大写: 元整)。

第七条 船舶租赁期间,关于船长或其他船员的雇佣,以及解雇均由乙方自行安排,甲方不得有异议。船长及船员的佣金及生活需要,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因乙方过错诸如保管不善或所雇佣船员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船舶受损,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和维修期间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得减少租金;若船舶无法修复,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第九条 租赁标的船舶的修缮,除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气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机器的损坏损失的修理由乙方负担。前项修缮若属甲方部分时,乙方应即通知甲方鉴定后,始得进行,其进行期间不拘长短,属于何方的负担不得主张减少租金。

第十条 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始得为之,不得擅自进行,否则其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前项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合同终止时,全部归属甲方取得,乙方决不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天灾或事变战争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租赁标的船舶的使用范围为 ,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使用除按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外,并应遵守政府法规,绝不得用于走私资匪等不法行为的使用,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转租让与等情况。

乙方违反前项约定时,除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外,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如有损害时亦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存续中如甲方将租赁物的船舶所有权移转与第三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甲方按照合同剩余期限租金总额的 %支付乙方相关补偿金,租赁合同因此而终止。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乙方预付的超额租金甲方应全数返还。

第十四条 在出租方并无违约的前提下,承租方拖欠租金,应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所拖欠租金之 %的滞纳金。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 日的,出租方有权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船舶。

第十五条 若出租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船,应提前 日通知承租方,超过 日仍无法交船,出租方应该按照每日租金 %支付承租方违约金;出租方延期交付标的船舶超过 日的,承租方有权通知出租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出租方支付本条款所规定违约金的义务。

第十六条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终止条款外,任何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本合同提前终止而遭受的一切直接引致的损失。

第十七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某纠纷未能于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 天内得到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此纠纷提交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在纠纷尚未解决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之义务,除非双方同意终止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租约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的船舶及机器修复油漆,并在 港内交还甲方。

第十九条 租赁船舶的机器备品另作目录交与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时由乙方负补充之责。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规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于双方签订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 代写诉状 律师咨询 借款纠纷 刑事辩护 刑事会见 取保候审 案件委托 房屋租赁 民间借贷 侵权纠纷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法律常识 法律知识 法律风险 交通事故 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 第三人撤销 撤销权 执行异议 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 黑名单 失信人 限制消费 股权转让 公司业务 公司章程 合伙纠纷 法律顾问 遗产继承 房产继承 遗嘱继承 财产协议 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合同法 婚姻法 离婚纠纷 离婚协议 离婚案件 诉讼代理 民事纠纷 聘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审查 合同订立 ……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