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常听到,或者直接接受相关债权人的质疑:为什么有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已经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了,已经被人民法院列为了“失信人员”(上了“黑名单”),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了包括支付宝、微信等在内的几乎所有在金融机构的账号,生活中却依旧活的滋润潇洒。不是吗,他手指往手机上轻轻一点,照样数万、数十万的在进出钱款。
难道人民法院对老赖的“限高”,对老赖资金的“冻结”,只是做表面文章,只是为了敷衍债权人,它的背后是不是什么为人不知的原因?
坦率讲,前述情况,现实中并非个别。明明被“限高”的老赖,其手上依然在大金额的钱款进出?究竟是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呢?
我认为,这里一定有许多原因。但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被法院“限高”的老赖,他使用了其他人员的银行卡和微信,借以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实。
比如,有个“叶老赖”,他因为拒不履行多家法院的判决,在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后,他就以其成年孩子小叶之名,另购了一只手机,将微信昵称改为“老叶”。 他在当“老赖”的数年时间里,通过“老叶”这个手机微信,与他人继续进行大金额的交易。这期间,“叶老赖”一直未到当地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使得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迟迟未得到实现。
类似“叶老赖”这样的卑劣手法,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同样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等法律文书。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绝非一纸空文,这是必须履行的法律文书。其目的正是为了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杜绝法律文书成为“司法白条”。
有的老赖既不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又未向人民法院履行执行款项义务,自以为聪明的利用他人银行卡和微信号,借“体外循环”方式走账,以此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显然,逮住这样的老赖,主要还得靠债权人等向人民法院积极举报,当然最好是书面反映。人民法院在接到类似举报后,应当及时审查,查明事实后,就应依法惩处,绝不能让老赖继续逍遥法外。
司法有罪,惯的毛病
不服气,就继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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