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摘自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开的“人民法院案例库”。
1.邯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朱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被执行人提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及证明责任
入库编号:2024-07-2-471-002
案号:(2019)冀民终953号
裁判要旨:
1.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不仅要形式审查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同时还应结合《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进行体系性把握,对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
2.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应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由被执行人(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其提起不予执行之诉旨在推翻其签字并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真实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需要提交证据足以推翻案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才达到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证明准。
3.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认为申请执行人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等行为的,因涉及到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法院应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依职权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行为等情形进行审查,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2.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某玩具批发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公证证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入库编号:2023-09-2-158-029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970号
裁判要旨: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法院应将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作为认定依据。
3.某某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福安市某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批量公证取证的公证文书证明力的认定标准
入库编号:2023-09-2-160-035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927号
裁判要旨:对不同销售主体进行公证取证时,公证人员应当对每一个公证购买的商品及其购买票据即时封装封签,并在公证书上完整、准确记录公证过程。公证文书不能如实反映公证的真实情况,保证公证行为客观、公正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仍不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4.某商业银行诉某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
——公证机构未尽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4-16-2-385-001
案号:(2022)吉民再165号
裁判要旨:公证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查。公证机构未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的,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5.李某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提供虚假公证书行为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18-1-174-004
案号:(2020)兵01刑终6号
裁判要旨:公证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公证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未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径直为虚构或者内容严重失实的民事合同等出具公证书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6.山东金某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汝州市龙某糖烟酒门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是否影响公证书法律效力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9-2-159-013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642号
裁判要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申请公证的方式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公证机关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事实外,不应仅以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为由否认公证书的证明力。
7.厦门某银行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异地法院驳回执行申请后,债权人另行向其他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应不予受理
入库编号:2024-17-5-202-019
案号:(2020)鲁执复425号
裁判要旨: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向异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异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驳回其执行申请后,债权人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异地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另行提起诉讼,而是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在查明上述情况后,应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执行申请。
8.上海某公司诉曲靖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当事人对公证证据存在争议时法院如何认定
入库编号:2023-09-2-159-032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565号
裁判要旨: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法院应当将公证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9.南某某与某信托公司执行复议案
——申请执行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可以认定为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入库编号:2024-17-5-202-012
案号:(2022)最高法执复58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申请执行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可以认定为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范围,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10.山东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执行复议案
——认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严格依照法定情形
入库编号:2024-17-5-202-026
案号:(2022)鲁执复228号
裁判要旨: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以未经公证的相关文书没有约定愿意接受强制执行为依据,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属于法定的不予执行事由,不能以此否定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执行性。
11.某实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
入库编号:2024-17-5-202-010
案号:(2023)闽执复32号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被执行人主张执行金额错误系实体异议,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12.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某饮品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某副食店仿冒纠纷案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涉及市场统计调查的公证书证据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3-09-2-173-021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918号
裁判要旨:对涉及市场统计调查的公证书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具体审查该市场统计调查的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等有关情况,不能仅因该调查经过公证就当然采信。
转自:最高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