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来,今天晚上还没尽兴,咱们再换个地方喝一顿!”
一名年轻男子正在饭桌上高兴地说道,坐在他周围的朋友几乎全都已经喝得脑袋晕乎了,但在在酒精的加持下,他们仿佛更加兴奋,立马就同意了男子的提议。
只有一名容貌艳丽的女子提出拒绝的声音,她表示:“这已经是今晚的第二顿了,在换地方喝酒就是第三顿了。我喝不起,我要回家睡觉了。”
然而这名男子立马开始吆喝众人拉着这名女子要离席的动作,他们纷纷劝阻这位女生。最后迫于朋友之间的“情分”,女生也只能继续坐回位置上。
然而这名女生不知道的是,这将是她逃离今天晚上的悲剧的最好机会。错过之后,等待她的将会是无尽的后悔与痛苦,但是这一切都并不是她的错。
朋友这个词对很多人来说是亲密的,但是对很多人来说是具有目的性的。正如一句老话说的,人穷无好友,家富无好邻。有时候两人之间可能只是有共同的利益,所以才会走到一起,慢慢成为朋友,而当利益消散的时候,又会渐行渐远。
而对于年轻男女来说,这种观念也是可以用上的。就像男生想追求一个女生,可能会以“交朋友”作为手段来认识这个女生。当然,也会有心怀不轨的人,利用“朋友”这个词语来掩盖自己的目的,最后达成自己的愿望。
1999年出生在江西抚州的李家豪是典型的“90后”,对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并且对于别人的建议丝毫不会在乎。他出生开始就是家中的“小皇帝”,集万千宠爱于一身。
再加上,李家豪是自己家族中的“长孙”。这也导致了他的在同辈人面前有一种自带的领导气质,不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老家,他都迅速让身边的人听从自己的安排来做事或是玩游戏。
一开始父母都很骄傲于自己儿子的气派,他们觉得按照这样的情况长大,自己儿子的未来一定不可限量。但是谁知道,李家豪确实人是长大了,气派也长大了,但是能力却没有跟上来。
李家豪已经习惯了别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思来,随着逐渐长大,他也更加体会到了达到目的、指挥别人的快感,却并没有觉得自己需要再提升自己。慢慢的他开始混迹于学校的各个小混混之中,成绩也是一落千丈。
但是哪怕在这个时候,父母依然没有觉得自己对儿子过分的溺爱会导致这些问题。反正只是成绩不好,孩子身体健康就行了。面对被老师叫去学校,因为孩子打了班上某个文弱的男生,他们也只是觉得,孩子之间的小玩笑,根本不需要这样当真。
就这样,李家豪习惯了父母为自己“擦屁股”。甚至在父母的态度中,他也觉得,这些事情并不是什么大事,也不需要自己太操心。实在不行,就逼着对方不要告发自己不就行了吗?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他毕业。
2020年,李家豪在父母的安排下在江西抚州某个公司上班。原本从学生转变成上班族就需要一段适应的时间,再加上李家豪本就是懒散更加喜欢玩乐的性格,因此他的适应过程比普通学生更为痛苦一些。
于是在这个时候,他又联系上了以前上学时候认识的一群小混混。每当他一下班,就会立马出去与这些人一起吃饭喝酒,不停的聚会。一开始父母还会常常告诫他不要夜不归宿,不要耽误工作,也不要再像小孩子一样惹是生非,但是李家豪每次都是当耳旁风,直到有一天。
那是同年的11月初,他突然跟父母说,自己喜欢上了一位姑娘。母亲一听大喜,让他赶紧展现自己的魅力,找一个温柔贤惠的女朋友,这样自己就能抱上孙子了。但是李家豪只是神秘一笑,并没有作答。直到又过了一段时间,他们接到了一通警察的电话。
在极度的震惊之下,他们赶到了警局,看到被逮捕的儿子,李家豪的父母顿时天旋地转,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李家豪在跟他们说完之后,他觉得自己是得到了母亲的鼓励。因为他确实喜欢上了一个名叫张丽的女生,但是现在的自己不像小时候那样威风了,张丽也不会喜欢这样窝囊的自己的。于是他努力跟张丽成了朋友。
后面他们在一次聚会的过程中,李家豪便与朋友们说好,让人借机把张丽叫出来一起吃饭、喝酒,然后他们男生之间再互相配合,把张丽灌醉。事后,李家豪也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得到女神了。
只是没想到当天晚上,他们连喝了三顿才将张丽喝到不省人事。但是由于李家豪也喝得太多了,他只能在当晚一点多勉强将张丽带去酒店。李家豪想趁着这个好机会下手,结果因张丽不停地反抗,再加上自己的身体原因,最后没有成功。
第二天白天,李家豪醒来时,张丽已经不见踪影。已经清醒过来的李家豪那时候才突然意识到,自己好像“玩大了”。于是,他主动上警局报案了。
直到在警局看见父母的那一刻,李家豪再也忍不住哭了出来。但是不论他再怎么后悔,也无法改变已有的结局。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在这里,李家豪的目的并未达成,但是他有犯罪的意识并且已经实施了犯罪行动,因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江西一女子参加聚会喝醉,醒后裸身躺在酒店,最终酿成悲剧。在这个案件中,李家豪为了一己私欲,毁掉别人的信任,葬送自己的大好前程,还让父母为自己操心,这真的值得吗?
(《回顾 江西一女子参加聚会喝醉,醒后裸身躺在酒店,最终酿成悲剧》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