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河南鹿邑县某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0㎡。该小区由鹿邑县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1元/月/㎡收取。
因刘某长时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20年6月至2024年6月物业费5760元。
刘某辩称其所在楼层为一楼朝南有一绿化小院,每逢大雨即造成小院内严重积水,屋内严重返潮。刘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请求予以疏水或适当回填,但物业公司未予理会。
另外:小区内垃圾清运不及时,夏天蚊虫成片,存有恶心异味,易造成卫生问题。综上,刘某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应再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刘某在庭上对以上抗辩内容提供视频证据进行证明。
【裁判结果】法官根据刘某抗辩内容,结合视频证据,走访涉案小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绿化小院每逢大雨确实易造成严重积水,刘某多次反映物业公司无视刘某请求存在物业服务瑕疵。
另外,物业公司承认小区垃圾不是每天清运,而是两至三天清理一次易造成垃圾堆放、蚊虫异味等问题。
法官遂根据以上物业服务瑕疵程度结合本案案情,酌情判决刘某向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60%物业费即3456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公共性等特点,物业公司在安保、卫生等方面维护小区环境,服务内容惠及全体业主;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主要义务,业主仅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不交纳全部物业费,法院一般难以支持。
如果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法院裁判时会全面审查瑕疵程度,依照《民法典》592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对物业费进行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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