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职业索赔者的存在不能简单的一刀切

上海滩超 2024-04-30 20:36:43
#别再让职业索赔以消费者之名泛滥存在# 2024-4-29九派新闻的一篇《别再让职业索赔以消费者之名泛滥存在》九派时评文章阅后让人觉得惶惶不安。文中对近年来职业索赔案件的数量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表示担忧,并举例上海去年职业索赔投诉量高达24.6万件,近8000人年投诉量超过10件。并指出职业索赔与普通的消费者维权最大的不同是后者只是就事论事地维权,前者以索赔牟利,利用法律法规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获取职业索赔报酬。 这不就是见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吗?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打击违法行为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的营商环境是确保经济平稳运行,对提振经营主体和消费信心,将起到积极作用。 法治是营商环境重要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给投资者明确的利益预期,为消费者提供司法保护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职业索赔人如果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索赔,如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他们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他们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如果他们采取欺诈、勒索等非法手段进行索赔,那么他们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此外,如果职业索赔人在进行索赔时不具备消费者的属性,例如不具有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性,那么他们的行为也可能涉嫌违法。目前,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职业索赔人”作出明确定义,公众对于“职业索赔人”的认知较为模糊。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推动企业发展、维护市场营商环境并重,是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保障。九派时评把部分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广告违法行为主(虚假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等)称之为“合规上的小瑕疵,大多并非企业故意为之,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对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带来实质性影响。”那是法规制定太严了吗?显然这样的观点不可接受,违法就是违法,没有主观故意之分,更不是小瑕疵! 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障合法的索赔权,完全不存在矛盾。对小微企业所谓的合规瑕疵,不及时纠正,不采取有效的经济处罚,是对其他合法经营者的不公平对待,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最终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法律虽然对消费者权益的进行了保护,但面对专业的有组织的经营者,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往往维权成本与获得的赔偿无法匹配,不良商家正是利用这种心理肆无忌惮的损害消费者利益,而所谓的职业索赔者弥补了这部分缺陷,只要通过完善相关机制标准,两者完全可以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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