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吗?

李义峰谈社会 2024-12-09 04:13:07
2020年9月,张三借用安徽曙光建设工程公司施工资质,就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雨污管道工程和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三和曙光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由张三实际施工,并向曙光公司上交2%管理费。2022年2月,工程竣工验收,经过竣工结算,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支付完毕。 但之后张三认为曙光公司未将收到的工程款全部交付,将曙光公司起诉到工程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要求曙光公司将工程尾款100万元支付给张三,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田家庵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张三作为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曙光公司的资质进行实际施工,现原被告之间内部因工程款的给付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之间属于挂靠合同关系,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不符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借用资质发生的挂靠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而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田家庵区法院移送管辖不当,报请安徽省高院指定管辖。 安徽高院最终认为,本案起诉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合作施工协议》,该协议包含了工程地点、工程清单、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具有建设工程施工特征的内容。虽然原告的诉求是支付截留的工程款,但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案由应当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上期笔者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引用了最高院认为挂靠合同关系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观点,这两个案子的案情略有不同,但本质问题都是对借资质挂靠关系的认定。基于挂靠关系承建建设工程项目,后挂靠双方出现结算纠纷,究竟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按照挂靠经营合同来处理,各位同行和从业者可以多了解相应的政策和各地法院的判例来分析和判断。 笔者更加同意最高院的结论,因为作为挂靠方,已经完成了项目的施工,项目已经竣工结算,发包人完成了付款义务。现在的纠纷其实和建设工程项目本身以及发包人没有关联,核心问题在于挂靠双方款项的往来结算,是挂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笔者倾向于根据挂靠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更加妥当。 (文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经过改编。) 感兴趣的同仁可以参考相应判例: (2023)最高法民辖29号(2022)皖民辖389号、(2023)琼民辖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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